宿舍洗手间现摄像头 花季少女洗澡如厕遭偷拍

31.10.2013  13:43

  一技术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员工宿舍洗手间安装隐蔽摄像头,被员工告上了法院。一审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技术人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个人隐私,应向受害的员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并作出书面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今年23岁,从2011年起,她在一个经营服装的商铺从事销售工作,住在雇主租下的海珠区一套员工宿舍内。2011年底,负责该商铺的计算机网络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李某,利用为雇主安装防盗摄像头的机会,在该员工宿舍的洗手间安装了隐蔽的微型摄像头。该洗手间内无其他门或浴帘,摄像头可清楚拍摄到他人洗澡和上厕所的视频、图像。拍摄下来的视频、图像被保存在该房屋内的电脑中。李某多次以维护设备为由查看上述视频图像。

  直至今年3月15日,周某无意中发现安装在插线板里的微型摄像头,才发现了被告的龌龊行径。周某立即报警,警方查明事实后,对李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微摄像头和数据线,将电脑硬盘格式化。该电脑随后被雇主砸毁。

  “我是一名20岁左右的未婚少女,对方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偷窥我洗澡、上厕所,并保存相关视频,这给我造成了很严重的精神伤害。”周某诉称,这件事情发生后,她被迫离开一直工作的商铺,甚至因为害怕再见到李某而不敢在服装市场找工作,不仅处于失业状态,精神状况也极差,时常感觉无法面对他人。“被告的恶劣行为对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创伤,这种伤害是难以消弭和恢复的,甚至有可能影响我一生的幸福。”周某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作书面道歉。李某应诉后,向周某提交了《道歉信》,并愿意支付3000元补偿。但周某不接受李某的道歉。

  开庭时,被告李某辩称:他因为安装微型摄像头一事,已经被海珠警方行政拘留了10天,受到了处罚。他拍摄的视频图像仅存于机房电脑数据中,只有他才能查看,而他本人也很少到机房查看电脑。他认为,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他和周某二人之间。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花季少女,长时间被人偷窥洗澡和如厕,必定会产生隐私被侵犯的痛苦。原告洗澡和如厕的视频、图像仍存在被复制和传播的可能,必定会给原告带来精神压力。法院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并要求李某向周某作出不少于200字的书面道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 洪奕宜 通讯员 杨美满 曹子彦)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