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打造反腐“利刃” 助力“清廉浙江”
——来自浙江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报告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原党委书记周岳甫受贿一案,这是该市监察体制改革后首例宣判结案的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从采取监察留置措施,到法院开庭审理,仅用了104天。
自承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以来,浙江省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显强化,反腐败资源力量得到有机融合,夯实了“清廉浙江”建设的制度基础,为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省委就是施工队”,纲举目张凝聚改革强大合力
2016年12月制定方案、2017年1月依法选举、2017年2月开展培训、2017年2月至4月县市监委组建、2017年5月以来改革推进……
接到试点任务,由省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迅速成立。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建超说,之所以叫工作小组,而不是领导小组,说明省委就是施工队。
“紧锣密鼓、昼夜兼程”,这是浙江省委提出的工作要求。从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法工委等部门抽调25人集中办公,很快,结合浙江实际的“浙江版”改革试点方案出炉,明确了改革举措、配套措施等,为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浙江省纪委、监委把制度建设作为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来抓,出台了24项制度、45类法律文书和79个业务样板,基本建成一套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新组建的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委委务会议与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决策议题涉及监委专项工作的,单独编发监委委务会议纪要,由监委主任签发。同时,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监察职能横向拓展。
“党中央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交给浙江,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相互统一、同向发力,实现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说,浙江一定努力向党中央交出一份高质量的答卷,努力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浙江素材和浙江经验。
改革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职能整合、人员转隶到监委。通过抓紧抓实机构、能力和感情融合,实现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
浙江省从检察机关划转编制1889人,实际到位是1645人。这批同志转隶到监委来,同原来纪委的同志融合在一起。
人员安排上因材施用,促进能力融合。杭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擎苍介绍说,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人员充实到审查调查部门,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人员充实到案件审理室。“融合过程中相互学习。”原来检察机关的同志向纪委同志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原来纪委的同志向转隶过来的同志学习履行监察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
“通过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的学习,我在补足纪检业务短板的同时,更加坚定了忠诚履职的信念。”湖州市吴兴区监委转隶干部崔鹏说。
增强转隶同志的归属感,就需要感情融合。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转隶同志在安置、待遇等方面得到妥善安排,关心遇到的困难,这是组织上要承担的非常重要的任务。“现在监委内部已经没有‘你们’‘我们’‘他们’,只有‘咱们’一个称呼。”
监督制约锻造履职能力,确保不出现“灯下黑”
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浙江省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为70.1万人。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将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浙江省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监察权力“不任性”的举措之一。
浙江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叶怀贯说,改革后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审查调查部门。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实现了‘红脸出汗’和立案查处的分离。”
根据监察措施权限,设置层级不同的审批程序。采取留置措施方面,省监委的案件报中央纪委备案,市级监委的案件报省监委批准,县级监委的案件报省监委审核同意后由市监委批准。同时,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监督,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实现重要业务全程留痕,规避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
湖州市吴兴区在完善派驻纪检组的基础上,出台《关于整合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力量开展巡回交叉执纪监督工作方案(试行)》。“通过交叉巡查和执纪,针对被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监督和巡查,不仅能够准确把握重点,还能扣准节点,掐住痛点。”吴兴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国英说。(记者 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