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28.07.2016  12:37

  

  自7月25日起,海南省海口市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将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已依法颁发的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

  据悉,按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海口市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承担的登记业务划转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为此,须对各相关部门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调试。为了做好不动产登记统一发证衔接工作,7月22日全天暂停受理房产、海洋、土地登记业务。

  海口市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如不动产权未发生变更或交易,可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7.22 卜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