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外流失文物回家路 依法追索存法律之困

31.07.2015  11:08

聚焦海外流失文物回家路依法追索存法律之困

甘肃大堡子山海外流失文物回归展。

  流落他乡二十载,“秦人”终归故里。7月20日,甘肃省博物馆“大堡子山流失文物回归特展”拉开帷幕。在中法两国政府代表及友好人士的见证下,流失海外20余年的32件春秋时期秦国金饰品回归故里,并在甘肃省博物馆永久收藏和展示。“这是中法两国间首次通过官方协商合作,促成流失文物回归的成功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观察员霍政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堡子山流失文物回归,可以说是中国第一次主动追索文物并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为我国今后的文物海外追索工作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此次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成功经历无疑是令人欢欣鼓舞的,但,热闹的背后,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这只是中华民族海外流失文物中的沧海一粟。霍政欣坦言,“我国海外流失文物数量难以计数”。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中国大约有163万件文物散落在47个国家218家博物馆,而民间藏品数量可能是这十倍之多。

   中国文物的四次流失

  中国文物的大量流失一直是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痛。“流失文物是指非法流转出境的文物,也就是1840年以来通过盗掘、抢劫、侵占或不正当贸易等方式流转到其他国家的文物。”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彭蕾说,不是所有在海外的文物都是流失文物。

  历史上,中国文物经历过四次大的流失。第一次流失是在鸦片战争时期,八国联军入侵,不仅号称“万园之园”的皇家博物馆——圆明园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和掠夺,而且从皇宫禁苑、官署部衙,到王公府第、民居商宅,也都遭到地毯式洗劫。

  第二次是19世纪末,英国、俄国、德国、瑞典、美国、芬兰、法国等国家先后组织探险队、考察团,进入中国西部地区,包括甘肃敦煌、西夏重镇黑水城、楼兰古国、龟兹石窟等,名为考察,实为盗挖盗运中国珍贵文物。

  第三次是二战期间,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无论从管理还是财力都比较弱,普通民众对文物的价值意识不到,大量的文物以极低的价格被外国人收购。日本侵略者除公然将占领区大量馆藏文物运回日本外,还在我国东北、华北地区非法进行了长时间、有计划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出土的大量精美文物也全部被运回日本。

  第四次是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外交流的频繁,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物的价值,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国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疯狂掀起了一轮又一轮非法盗掘、偷窃、走私的浪潮。此次甘肃大堡子山展出文物便是那个时候流出的。

   漫漫回家路

  从流失之时起,我们无不希望有朝一日这些珍贵的镌刻着我们民族记忆的文物重回祖国,然而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之路从来都不是一条平坦大道。霍政欣告诉记者,目前文物返还的主要途径大致有六种:捐赠、商业回购、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第三方斡旋、谈判协商。而目前已经成功的途径主要就是捐赠和商业回购。

  捐赠顾名思义是指海外爱国华侨、友好人士、企业等将自己购买或收藏的流失文物捐赠给国家永久收藏。20世纪40年代,收藏家张伯驹卖掉住宅购回了流失海外已久的《游春图》,捐赠给故宫博物院。2013年4月26日消息,法国皮诺家族26日在北京宣布,将向中方无偿捐赠流失海外的圆明园青铜鼠首和兔首。霍政欣说,这些爱国人士的举动值得我们尊敬,但捐赠是特例,文物返还不能仅依靠此。

  商业回购模式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就开始关注,1952年周恩来总理曾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三希”墨宝之《中秋帖》与《伯远帖》,1993年上海博物馆从香港购回1200余件战国竹简;进入新世纪以来,2002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启动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资金”,每年拨付5000万元用于征集流失海外和民间的珍品文物。宋代书法家米芾的《研山铭》就以2999万元被购回。事实证明,如果只凭回购方式追回文物,将是一项不堪重负的工程。彭蕾说,文物重回祖国固然高兴,但冷静下来思考,“高价购买当年被盗走或抢走的文物,无疑助长了非法转移文物的风气。”霍政欣忆起当年圆明园兽首售拍卖事件时说,“如果用钱买回来,等于变非法为合法,等于我们承认它是合法的。加之这些年收藏热带动中国文物价格飞涨,无疑增加了回购成本。”所以,回购方式也非上策。

   依法追索的法律之困

  “通过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第三方斡旋、谈判协商的方式追回流失文物珍宝都有赖于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支持。”霍政欣说。

  彭蕾说,但事实上依法追索这种最为人乐见的方式也是最为艰难的方式。以此次甘肃大堡子文物回归事件为例,“根据法国相关法律规定,这批文物为国有吉美博物馆保存,属于国有文化遗产,所有权不能够转让。”霍政欣说,“因此只有在遵循法国国内立法的前提下才能把这批文物返还给中国。”最终,法国政府与文物原捐赠人沟通,由捐赠人解除对吉美博物馆的捐赠,然后通过中国驻法大使馆无偿归还给中国。

  由此折射出流失文物返还面临的诸多法律难题。“首先,公约不具有溯及力,中国只有1989年和1997年后流失的文物才能分别依据《1970年公约》《1995年公约》提出返还请求。”彭蕾说,而且“条约不约束第三国”,公约的缔约国主要是文物原主国,一些主要的文物市场国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加入,因此不能依据公约向未加入公约的这些国家提出返还文物的要求。

  其次,受制于各缔约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比如《1970年公约》中规定禁止进口从另一缔约国境内被盗的文物,此类被盗文物经文物原主国要求,文物进口国应没收此文物并归还。但是,文物没收的前提是其进口违反了文物市场国关于文物进口的法律。然而,文物市场国倾向于实行较为宽松的文物进口政策,旨在促使文物流入本国,即使有的国家明确规定禁止被盗文物进口,但文物也不一定会被没收。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进口商能拿出对一件物品拥有有效所有权的证明,或者即使拿不出,只要凭价购买,购买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怀疑所卖物品是赃物,也不会被没收。”彭蕾说,这样即使被盗文物符合没收的条件,但文物在入境时不能被海关截获就谈不上没收,更谈不上国家之间的返还问题。除此之外,外国收藏机构或个人还有可能以“善意取得”“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等理由对抗文物原主国的返还要求。

  所以,霍政欣和彭蕾都认为,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情况错综复杂,不能简单而论,应当分清楚几个问题:过去的还是现在的;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珍贵的还是一般的。“中国流失海外文物那么多,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全部收回,要有重点地收珍贵的,不能全面撒网。

   世界范围内的难题

  流失文物回归原主国的问题同样困扰着埃及、意大利、希腊、秘鲁等国。埃及政府历时166年才从英国追回狮身人面像的胡须。流失文物返还之难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还存在着互相对立的“文物民族主义”和“文物国际主义”两种理念之争。

  “文物民族主义也称国家主义,主张文化财产是特定民族与国家的文化印记与历史存证,各民族与国家对其创造的文化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不容剥夺的权利。”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介绍说,民族主义认为为了保护文化财产,一国有权通过立法限制甚至禁止文化财产出境;非法出境以及历史上流失境外的文化财产应当返还或归还其原主国;原主国的文化财产法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等。而文物国际主义宣扬的观点是文化财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而不能由某个国家或民族独享。因此,文化财产不应受到国界的束缚,其国际自由贸易应当得到保障,流失他国的文物无返还之必要。2002年12月,西方多家著名博物馆联手发布《环球博物馆价值宣言》宣称:环球博物馆好似“百科全书式的”博物馆,可以向参观者提供一个参观、鉴赏、比较全人类各种文明与文化成果的平台。因此,由环球博物馆继续持有、展览、收藏这些文化财产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李晓东表示,持有文物国际主义观念的大多是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客观上西方文物保存与研究走在前列,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持有流失文物是合法的。

  “文化财产既有民族性,也有国际性,且两者并行不悖。国际主义并非完全失去其历史价值,它依然是国际文化财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且与国家主义存在良性互助关系。绝对地强调国家主义,抑或国际主义,均有失偏颇,均不利于实现国际文化财产法的要旨。”霍政欣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各国是其境内文化财产的最佳守护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须作出例外性安排,以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理念之争不能影响我们的具体工作。”彭蕾说,在开展文物保护和促进文物返还的工作中,一个基础任务就是我们要尽快建立一个包括“海外流失文物清单”的文物档案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体系。数据库应当由文物部门、公安、海关、外交部门联合建设并实时更新,这对于文物追回有实际意义。“当今社会,人们对文物的认识越来越成熟理性,一方面,我们要整合各种资源竭力促使流失文物返回祖国,另一方面要采取多项措施防止文物犯罪的发生,把文物流失的几率降到最小。此外,随着返还文物的增多,应成立专门组织负责这项工作的研究和追索,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我们要向世界证明,我们不但能保证文物安全,更能充分挖掘其艺术、历史、文化价值,使民众能更贴近历史,在欣赏艺术之余感受历史的厚重,给所谓文物国际主义者以有力反驳,并不是只有所谓发达国家才能保卫人类文化遗产。”(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