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清发声明“喊冤” 原告律师就此回应

07.09.2015  12:57

  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首日,湖南消费者何先生以涉嫌虚假广告为由,将谷比利R禾润片的生产者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屋公司)与其代言人海清一并起诉至法院,记者当天上午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见证了立案全过程,并率先在中国消费网对案情进行了披露,海清也成为新《广告法》实施以来首位被起诉的明星。9月6日,原告律师针对海清经纪公司就此声明进行了回应。

  海清为北京喜天影视文化工作室签约艺人。针对海清为营养屋旗下产品谷比利R禾润片代言涉嫌虚假广告,被湖南消费者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事,该经纪公司于9月2日发表两点公开声明。一是海清为前述产品所进行代言的期限于2015年8月,即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颁行之前即已届满,在上述期限之后,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之间的代言关系即已经终止。营养屋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清理任何含有海清姓名、形象的相关广告。二是海清所进行的上述代言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在新《广告法》正式颁行之前,工作室已经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严格、审慎地审查了海清的相关代言,并已主动联系相关主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广告代言事宜。

  9月6日凌晨,代理原告何先生该起官司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刘高两位律师接受记者独家采访,对此进行了回应。

  两位律师认为,首先,海清与营养屋公司的代言合同只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其他第三人。即便代言关系已终止,也不意味其无需为该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证明、推荐。故而,如果代言关系确已终止,那么只是无需承担违反新《广告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并非亦无需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作了专门规定,除了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证明、推荐之外,还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颁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海清为谷比利R禾润片代言的广告中,突出宣称“关节痛,就用谷比利”、“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用谷比利,关节不痛”等,明显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明示该产品具有治疗骨痛关节痛的作用,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

  第三,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系请求广告代言人就虚假广告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即便不适用新《广告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请求海清就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陈平凡、刘高两位律师向记者表示,本案人民法院既已受理,一切当以法院裁判为准。在新《广告法》正式施行之际提起的本案诉讼,诉讼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期望通过本案,提升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助力新《广告法》的实施,促进广告市场的法治化。(记者余知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