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蓝公司污染水源赔300多万

05.01.2021  10:56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凌报道:1月4日,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影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的饮用水。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

  浮梁县检察院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对海蓝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蓝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同时结合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被告主观悔过状态以及前期承担损害赔偿修复责任的现实表现等,以《民法典》为依据,在全国率先提出请求判令海蓝公司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3665.56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同时判令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宣判后,被告海蓝公司表示真诚悔过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全部支付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