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武宁:让消费更有尊严重在完善法制建设

17.03.2014  12:04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央视亦将上演主题为“让消费更有尊严”的“2014年3·15晚会”。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周年,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启动年,对于我们消费者尤其是受过不良商家伤害的消费者来讲,3·15可是喜大普奔的盛大节日。

  消费者维权意识萌芽苏醒。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人们较低收入水平决定了低质的消费选择,大多数消费者对商品选择限定在较狭小范围,不求好、只求有,不求档次、只求廉价,使人们把低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作为选择对象。并且,由于人们对商品知识匮乏,法律观念薄弱,维权意识不强,投诉积极性不高,一些投机商家钻了法律空子,使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蒙骗消费者的事情屡屡发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诉求事件的呈现,我国于1984年成立消费者协会,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同时,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发挥媒体力量,大张旗鼓开展宣传科学消费知识、先进消费文化、典型案例等,激发了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1990年,首届CCTV3·15晚会举办,以曝光典型案例形式,引导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从此,每年一次的维权晚会,建设性地推动了有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建设。

  消费者维权纳入法制轨道。作为社会主义特色国家,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具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经济基础。尽管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时而出现些不良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旗帜下,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处置方法,正在着力破除侵犯消费权益的行为。于是,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从消协成立到消法产生,只经历了短短几年时间。而每年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以及各城市、县区乃至乡镇组织开展的3·15消费者维权在行动等活动,既展现给我们消费者的维权公益盛宴,替消费者说话,帮消费者解气,更以典型案例推动了消法条款的修订,如,新修订的消法,将买到假货的赔偿,从假一赔一处罚提高到假一赔三;对食物消费、信息安全的关注,推动了相关法规条款的建立等。现今,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定入改革《决定》,强调市场的决定作用,必将促使消费市场走向诚信、公平、正义的高层次。

  消费者维权仍然任重道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已然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节日,今年实施新修的消法,在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商家责任与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消费方式,更将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伴随着消费领域出现的新业态和渠道,或许会出现新的侵犯消费者情况。为此,需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笔者以为,要有效发挥工商部门、消协在市场监管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常态化联合执法,加大市场综合整治力度,规范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交易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市场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监管单位,实行人与岗、区域与责任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要建立打假保优机制,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大力表彰消费者信得过的经营户,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而对违法经营者,一经查处立即惩戒,公开曝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

  我国保护消费者利益虽说起步较晚,但已迈入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尤其在法制建设方面,比起西方国家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才给予消费者独立的法律保护,时间更短、进步更大、效率更好。由此可知,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消费者运动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