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公益诉讼亮剑为消费者撑腰

29.08.2017  00:03

      “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 

  在经过10余年的呼吁之后,随着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一把新的消费维权之剑——“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被交到消协组织手中。 

  消费者组织会首先提起什么样的公益诉讼?会把哪家企业送上法庭?一时间,成为诸多媒体、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蓄势待发  

  出人意料的是,新《消法》实施后大半年时间,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省级消费者组织都没有提起一例公益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告诉记者:“当时之所以没有马上提起诉讼,是因为消费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全新的诉讼制度,没有先例可循,如何操作还有待探索,要想让这一制度真正成为消费者组织的维权利剑,就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在这段时间里,消协组织主要做的就是公益诉讼之前的准备工作。” 

  实际上,早在新《消法》实施之前,2014年3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在江苏南京召开了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研讨会。有关立法、司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以及高校、律师事务所的专家,还有多个省市消费者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人员结合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情况,分析了我国开展有关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探讨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研究消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措施办法。 

  2014年8月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又在北京组织了消费维权案件处理研讨会,就收集的19个侵权类、合同类、反垄断类消费维权案件线索进行讨论,研究论证对此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诉讼难点。 

  在开展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研究的同时,消协组织还在努力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告诉记者,自新《消法》颁布实施后,中消协就参与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之中。中消协提出,应明确公益诉讼的概念,并对诉讼费的承担、损害赔偿、诉讼效力、诉讼管辖等问题作出规定。中消协还专门请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就国外诉讼制度作了研究,形成报告,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堪称是推动该制度落地的法律指南。 

  消协组织就像一名剑客,在积蓄着力量,等待着一个恰当的时机,亮出这把宝剑。 

   扬眉剑出鞘 

  2014年12月30日,年终岁尾,一则新闻引发舆论关注: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亮剑”,就铁路部门“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当时,浙江省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购买实名制火车票乘车时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依据消费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这起诉讼可谓一波三折。由于法院对该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存疑,诉讼推进遇到较大困难。此后,浙江省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虽然首例消费公益诉讼未能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但还是推动了事情的解决:2016年12月,铁路总公司公布了补票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旅客若在列车上、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可找列车长或到车站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在浙江省消保委首度尝试公益诉讼后不久,上海市消保委因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而将此问题最严重的三星、OPPO手机制造商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所销售智能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所销售智能手机内所有预装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上海市一中院受理了这一诉讼,这也让其成为国内首次被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起诉后,三星、欧泊公司陆续向上海市消保委及消费者承诺,“允许用户自行卸载预装应用”。鉴于两家公司已主动纠正了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不当行为,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向法院提出撤诉,得到法院同意。 

  虽然这起诉讼最终是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束的,但公益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倒逼手机厂商改变不合理规定,其他手机厂商也纷纷表态将改变预置软件不可删除的做法。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明确生产者、服务者管理、告知等责任,这让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而公益诉讼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一舞剑器动四方 

  随着《解释》的出台,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基本完备,中消协经过精心准备后,也终于“亮剑”。 

  2016年7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因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尺寸超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北京市四中院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新《消法》颁布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事务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选择雷沃重工进行调查、起诉,首先是因为超标摩托车不管是对驾驶者、乘坐者还是行人,都有安全隐患,而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其次是超标正三轮摩托车主要销售给农民,而农民在消费维权中是比较弱势的;第三是行业内普通存在这种超标车,希望通过这一起公益诉讼对行业产生震慑;第四是希望通过这一案件落实中央提出的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我们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构成《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这将为普通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铺平道路。总之,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产生示范作用,为以后的消费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借鉴与启示。” 

  中消协的“亮剑”仿佛一个信号,更多的消协组织也纷纷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2016年8月30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销售假冒食盐的韩某龙等3人诉至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案件获得了当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当年,11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3名被告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这一案件,不仅是第一起消协组织获得检察院支持而起诉的公益诉讼,也是第一起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由法院正式判决胜诉的案例,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例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类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降低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消费者的违约金。鉴于相关不合理条款已整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停止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江苏省消协于10月28日依法向南京市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南京市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今年3月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下,就李某文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全国首例涉及赔偿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从积蓄力量到初试锋芒,再到剑动四方,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省级消费者组织,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让这把新铸的消费维权之剑,发挥出强大的威力。(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