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老人消费易被“套路” 能否赋予“特殊反悔权”

17.11.2017  15:34

      针对老年人消费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能否赋予老年消费者“特殊反悔权”,让其不至于因欺骗蒙受损失的呼声一直不减。在日前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防范消费陷阱 科学理性消费”的老年保健与消费维权大家谈活动上,是否应赋予老年消费者“特殊反悔权”这一话题,引发现场法律人士的关注。

   老年消费者维权难

  “老年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尤其是证据意识差。很多老年人花高价买了保健品,商家却没有开具相关票据,在整个消费过程,老年人也没有保留证据,导致他们在维权时遇到种种难题。因为没有证据,在法律上很难获得支持,即使消协组织介入,维权也很困难。”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凤翔这样对记者说。

  陈凤翔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只限于非现场购物,如电视购物、网购。而老人被忽悠购买保健品多为现场购物,不适用该条款。“考虑到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实际较弱,能否考虑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老人在进行与保健品相关消费的过程中有‘反悔权’,或者说‘犹豫期’,消费后可以要求退货。”陈凤翔建议说。

   立法依据是难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认为,赋予一定年龄的老年消费者“特殊反悔权”,最大的难题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依据。

  张严方指出,《消法》规定了非现场购物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即使是这一制度也规定了“豁免条款”,即部分消费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包括“鲜活易腐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该《办法》还规定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其中就包括了老年消费者经常购买的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

  张严方认为,《消法》只规定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等非现场购物的形式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且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有种种限制,原因在于法律要考虑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商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如果允许无理由退货,其安全难以得到保证。而老年人购买的商品中,保健食品的比例占比高,单独允许老年消费者有“特殊反悔权”,与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有冲突。

   现有法律已提供部分保护

  记者了解到,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乃至智力会出现退化,出现诸如老年痴呆等病症,因此一些国家会要求对老年人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有老年痴呆症状,就会限制其一部分行为能力。

  张严方认为,允许一定年龄的老人购买商品后有“特殊反悔权”,也正是基于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智商有所退化,其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得到一定限制的观点。但《民法总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只规定低于一定年龄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规定高于一定年龄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严方认为,对于一些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其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老年人被骗购买保健品,则其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显然,对于这部分老年人,现行法律已经提供了相关保护,并不需要“特殊反悔权”。

  张严方建议,如果要给保健品消费“特殊反悔权”,最好不要限定在老年人这一群体,应该包括所有消费者,或者鼓励正规企业自行承诺,给消费者一定的“冷静期”。(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