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刚:消费者败诉,不意味“霸王条款”成立

23.05.2014  12:21

  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消费者刘先生要求酒楼退还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判决刘先生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5月22日《人民日报》)

  此判决之所以迅速引发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近年来消费者起诉酒楼要求退还包间费败诉的案例罕见,关键在于法院判消费者败诉,社会民众会感觉一直倍受诟骂的“包间费”霸王条款被法院支持了。

  法院判处消费者败诉,就是支持了商家“包间费”之举?

  笔者完全不同意这个看法,相反感觉法院正是因为这一判决,让法院公平、公正的角色得到了体现。其实,法院既没有丝毫认可商家收取“包间费”行为,也维护了公民权利的合法性。

  法院应该是什么“角色”?首先,它应该是完全中立的,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消费者协会可以“偏袒”消费者,烹饪协会可以“偏袒”饭店酒楼,法院却必须“一碗水端平”。

  除了不能“偏袒”,法官也不能“越位”。比如,可以由市场调节或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法官就不应该插手。收取“包间费”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市场行为,酒店有是否对独立空间收费的自由,消费者有是否消费的自由。但如果消费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当事人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该管的就不是“包间费”是否霸王条款,而是在收取“包间费”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比如酒楼有否尽到告知的义务,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虽然最高法今年2月曾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但此案中“包间费”与“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含义不同,后者指向的是“最低消费”。

  而此次武侯区法院做出驳回消费者诉求的判决,正是因为认定“刘先生接受包间服务前,餐厅已告知其包间的收费标准”。

  所以,此次法院裁决刘先生要求商家退回“包间费”败诉,仅仅是法院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违法行为做了公平、公正的裁决,并不是刻意回避“包间费”是否霸王条款的问题,而是有效规避了公权对市场的干预,但也没有支持“包间费”就是合理的。毕竟,收不收“包间费”,还是让市场主体自由地去博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