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消费者运用新《消法》维权案例解读

15.03.2015  11:32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记者从市消协获悉,2014年全市共接待来访和咨询3.3万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2861件,解决2775件,投诉解决率为9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3万余元。

  新《消法》实施一年来,许多消费者运用新消法保护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自律责任意识也有所增强,全市的消费氛围更加和谐,我市消费者维权工作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下面,我们就对南昌城区消费类案例进行要点解读。

  解读一: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

  案例:家住青云谱区的市民陈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冰箱买回家1个月后就突然不制冷了。陈女士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商场认为冰箱为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但陈女士根据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最终维权成功。

  解读:在消费维权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要求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会挫伤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消法》减轻了消费者举证的负担,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解读二:网购商品7日无条件退货

  案例:去年9月中旬,市民王先生网购了一款墨镜,但收货后发现墨镜并没有店家介绍的那么好用,于是向网店要求退货。“以前,店家肯定是不肯退货的,没想到这次店家并没有拒绝,而是让我拍照证明货物完好后,就让我把墨镜寄回去,钱也很快就退了回来。”王先生说道。

  解读:网购成为消费新方式后,消费纠纷接踵而至,消费者青睐网购的快捷,同时苦恼维权的繁琐,尤其是冲动消费后,反悔者比比皆是。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另外,新《消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且要求退货商品完好,七日内及时退还,这样也兼顾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有利于维护网购秩序的平稳推进。

  解读三:欺诈消费者赔偿提至3倍

  案例:近期,刘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98元,促销价86.5元,还买了2斤芒果,原价每斤11.5元,促销价6.8元。结账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超市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最终刘女士获得了500元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了确定。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