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养中国社会的“共同自由”(新论)

28.05.2015  14:50

  自由不是属于少数人的,不能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社会主义的自由,体现出更多“共同自由”和“平等自由”的独特涵义

  最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方案》印发,用具体行动来促进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生长,对于培植共识“沃土”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由个人组成,作为一个整体就是国家。社会层面的价值观是连结个人层面和国家层面价值观的纽带。一个国家社会层面的价值观如何构建,不仅能够彰显不同的国家治理水平,也决定了社会文明的程度。

  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避免走入“自由的误区”,让自由成为实现中国梦想的精神动力,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给出了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四个关键词。自由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平等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般来说,作为单独存在的每一个价值,人们都能够理解其中的基本涵义,但对于其相互关系,以及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涵义却少有思考。

  从这个角度看,公正是法治的外在表现,自由和平等是法治的内在价值。因此,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是:解决好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建立起公正的社会结构,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实现。

  卢梭说过,“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本性的要求”,但当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时,人们并没有想过这三个价值之间的顺序和可能的冲突。在西方社会中,自由与平等并非总是相安无事,现实中自由的人与人之间常常是不平等的,不管规则是强调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总会导致有些人是不自由的。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中,自由不是属于少数人的,不能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而平等则不是“不患寡而患不均”,更不是落在法律字面上的“形式上的平等”。因此,社会主义的自由,体现出更多“共同自由”和“平等自由”的独特涵义。

  《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社会主义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共同体的自由与个人的绝对自由完全不同,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的自由不可能是纯粹个人主义式的,只能是一种处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由于人与人天生和后天的不平等,仅仅强调自由也容易导致强者的自由侵犯弱者的自由。正如《共产党宣言》所宣示的,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条件,没有其他人自由也就很难有自己的自由。

  核心价值观所阐述的自由,是每个人都能享有的人民自由,而非少数人或者某个阶层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有机统一。中国社会需要这样的“共同自由”,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自由”这个词与“平等、公正、法治”一起写入执政纲领,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现实诉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当代中国复杂多元,因此最需要一种“共同体意识”。只有站在社会“共同自由”的角度看待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着的一切,才能走准自己的路,才能在精神重塑的过程中,实现“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的目标。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