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启动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17.12.2014  11:33
    2014年11月15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开始全面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省政府批准,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在督察范围上,湖北省将按照“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分步督察。省级督察范围为: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部派督察员城市实行部省联动,以部为主,联合督察;市(州)督察范围为:所辖县城和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县(市)督查范围为:所辖区域其他建制乡镇。

  在督察方式上,主要采取“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遥感监测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通过提取卫星遥感监测疑似图斑,有的放矢的分析、对比、判断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督察员选聘上,计划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在鄂大专院校从事规划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学者中选聘60余名督察专家。

  在责任追究上,建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的城乡规划督察联席会议制度,省监察厅、省国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协同做好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

  湖北省政府要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2015年省、市两级同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2016年县级建立并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两年内实现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