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事件”诉者被反诉颇具现实意义

18.08.2015  16:06

  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月17日中国青年网)

  6月22日,在云南省个旧市郊区,发生了一件让人痛心的事。5名小学生,放学后没有及时回家,而是去了与学校相距不远的杨家田水库,结果不幸而溺亡。5个幼小的生命转眼间消失了,失去孩子的家长定然是悲痛欲绝,其他与之相关与不相关的人们,心里同样也不好受。

  其实,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的处置还是比较到位的,给予其家庭按每个孩子3万元补贴。可同时失去两个孩子的李家却并不认同,而是以水库产权人未能尽到责任而将其告上法庭,一下子就将“溺亡事件”升级了。按说这也没什么,由法院按法律条款依法进行判决就是了。可被告方又不乐意了,既然您李家非要将我推上被告席,我们也不能示弱,那就有理没理,用法律来说话;故而以溺亡孩子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孩子溺亡造成了饮用水被污染为由,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尸体污染费”。

  被告反诉原告,这在法庭上并不鲜见;但被告反诉原告索赔的名称却从未听说过,就是“尸体污染费”。此事在网上也引起了争论,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有,且似乎都说得在理。所以,这件“诉者反被诉”的官司在笔者看来,颇具现实意义。

  首先,这件诉讼案的角色反转,无论是对原告还是被告,以及法律工作者与普通民众,都是一堂不可多得的“普法课”。过去,人们普遍存在惯性思维,就是俗话所说:“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这一案件有力地说明,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只要您占理,在法庭上角色是可以反转的。

  其次,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秉承法治精神,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情代法”。譬如说: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公平正义,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另外,这样的诉请似乎有些不近人情”。这种说法如果是原告说出来,还多少能够让人接受,可从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律师口中说出来,就让人大跌眼镜了。律师应该是法律的坚定捍卫者,而不能为了打赢官司而要求“以情代法”,这也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背离的。

  总之,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循法制原则和法治精神。特别是法律工作者,决不能一面要求法治,而另一面又用“以情代法”来破坏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