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事故频发祸起淘金船? 家长质疑水利局监管不力

28.10.2015  12:54

  吉安县三名小学生在赣江边玩耍,不慎掉入滩涂地水坑,导致两人溺亡。事发后,忙于工作的学生家长方认为,县水利局对泛滥的采砂作业监管不力,导致溺亡事故频发。

  但是,吉安县水利局却称不存在监管上的过失,认为小孩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要索赔则应该找早已不见踪影的非法淘金人。

  近年来,吉安县沿河溺亡事故频发,家属们将原因归结为采砂淘金导致河岸环境发生了变化。

  事发的水坑旁还留有当初救孩子时用的竹筏

   当初救孩子时的情景

  俩娃落入水坑溺亡

  10月11日,小超、小裕还有小裕的妹妹小梅穿过超果村永和堤的防护林,往赣江边走去,一大片滩涂地展露在他们面前。

  这些被砂石覆盖的滩涂地,由于长年累月的积水,沙坑里有时甚至有一个小水塘的水量。未知的危险往往隐藏在这些坑洼不平的沙坑里。

  这天是寒露后的第四天,南方秋天的迹象还不明显,赣江边正午的最高气温仍能达到30℃。

  小超、小裕和小梅三人,在密布鹅卵石和砂土的滩涂上,深一脚浅一脚地行走,在能看见河流的地方停了下来。

  河面上的采砂船和运砂船正在轰鸣声中作业着,他们没敢往河边走去,在一个被人为挖出来的水坑前停住了脚步,水坑的积水从砂石上漫出来,看上去并非深不可测。

  2011年之前,超果村的村民还能在赣江中游泳,之后由于河道采砂,大人们不再下水了。

  “我们脱裤子,你不要看!”小超和小裕对小梅说。

  小梅听话地急忙转过身。

  等她再转回来的时候,他的哥哥小裕和小超一并滑落到了坑里,但是他们都不会游泳,只能不停地在水中拼命挣扎。

  小梅一时束手无策,只能往堤岸上跑去喊人救命。一位过路的中年女人最先听到小梅的呼喊,但为时已晚,等她走到水坑旁想去救人的时候,水面已看不见人了,只剩下小孩黑色的头发露在水面上。

  据一位目击救援的村民说,流沙有一个陷下去的吸力。由于不会游泳,小孩淹死时还站在水坑里。类似这样的滩涂地水坑夺命已经不是第一次,去年隔壁村也淹死了两个。

   溺亡被指与采砂有关

  事发后十几分钟,超果村一位渔民找到竹筏打捞溺水小孩,但已来不及。当天下午5时左右,小裕被打捞了上来,而小超在晚上8时左右才被打捞上来。

  当天下午5时,小超的母亲曾女士正从永和镇一家背包厂下班。在回家路上,她接到了别人打来的电话,人瞬间就蒙了。之后,她的丈夫刘东明也很快就得知儿子溺亡的消息,当天晚上便从浙江赶回了吉安。

  据小超的爷爷刘禹志回忆,出事当天天热,他正在挖芋头,不能带小孩子在身边。

  小超今年上五年级,其间都在爷爷奶奶家吃饭。周末,他吃了饭便会回自己家。平时刘禹志就算不忙,小超还是会一下子(工夫)就跑出去。

  这位63岁的老人曾告诫小超,不要到水里去玩,但因为自己的事情(农活)多,注意不到(孩子动向)这么多。

  上小学三年级的小裕的家庭情况更糟,他的监护人是62岁的外婆。

  这位名叫张生凤的老人说:“小孩(小裕)是在我这里住,一直抚养到七岁,另外还有一个8岁的外甥女。由于小孩娘是一个残疾人,半身瘫痪,大脑不清醒,说话也不全,带不得人。爷(爸爸)在外面打零工养家,也赚不到几个钱。

  如果平时做事忙,张生凤也经常不在家。小裕长到九岁,开始跟父母一起住了。出事前,张生凤也曾嘱咐过小裕,不要去游泳。然而,悲剧还是发生了。

  这两个家庭包括超果村民认为,水坑与水利局对采砂监管不力有关。

  据了解,吉安县赣江河道超果村委会采砂区,其经营期由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年控制开采总量为40万吨。

  不过,据水利局的一份对溺水事故的回复称,目前此段赣江河道采砂实施的是《江西省赣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4~2018年)。发生溺水事件的水域离永和堤迎水坡岸200余米,没有进行过采砂活动。

  曾有溺亡者家属获赔三十多万

  曾女士告诉记者,2011年之前,村里的大人们都可以在河里洗澡。由于采砂的缘故,大人不再敢下水了,并且每年都有事故发生。

  超果村村民曾统计了一份溺亡者年表,以佐证采砂与溺亡概率之间存在的直接关系,并认为都应该予以赔偿。

  据统计,2011年吉安县永和镇白沙村一对老夫妇在河中捕鱼因撞上沙堆而溺亡;2012年元旦,永和镇小渔船也因沙堆遭搁浅,致一家三口溺亡。2013年,一个大学毕业生来吉安县一同学家玩,在河边散步时不幸踩到沙坑,坠入坑中溺亡;2014年暑假,永和镇菜园村一名13岁少年在河边玩耍时不慎滑入沙坑溺亡。

  吉安县水利局对这份年表所述事实并未有异议,但对上述结论予以了否认。

  对此,小超的父亲刘东明提到,2011年12月14日,吉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溺亡案。

  溺亡者小鸿也是超果村人。

  据介绍,2010年始,5岁的小鸿一直随父母在湖南省长沙市居住生活、学习。2011年暑假,小鸿回乡看望居住在超果村委菜园村的爷爷奶奶。同年7月30日,小鸿随其祖母去吉安县超果村委菜园村的河堤边玩耍,不慎跌入水坑中溺亡。

  后来,吉安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淘金船主彭某的淘金船所形成的水坑未及时填平,留下安全隐患,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予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小鸿父母获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在内,共324166元。

  刘东明认为,小超和小鸿的溺亡情节几乎一模一样,理应获得与之相应的赔偿金,而水利局应该为此负起赔偿责任。

   【县水利局】

  非采砂船所致,淘金船和家长应负责

  不过,刘东明或许未注意到,吉安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水坑导致小鸿溺亡的原因是次要原因。

  主要原因则是,“原告作为监护人,明知该地段有安全隐患,未尽到监护之责,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案原、被告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6∶4”。

  吉安县水利局副局长肖卿厚受访时表示,水坑并非采砂船所致,而由非法淘金船造成,并且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到位。

  肖卿厚还说,2008年,吉安县河段开始出现淘金船。2010年,资源挖得差不多了,淘金船也陆续离开了,水坑就是当时留下来的。为此,吉安县水利局还曾主动对滩涂坑洼进行填平,但是大面积的填平缺少资金。

  吉安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长杜吉平说,在安全生产的每个季度,峡江水库泄洪后,库区尾水就会流到吉安县,届时水位会发生变化,比较深,小孩跑到滩涂地(河道范围)很危险。

  根据杜吉平所述,10月16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一探究竟,发现事故水坑已经干涸见底,救人时用的竹筏则搁浅在砂石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对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杜吉平说,事故水坑实际处于河道位置。

  在河流渡口处,吉安县水利局立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这块警示牌是今年立的,不过离事发地点有数公里的距离。

  据悉,吉安县水利局曾派员于10月12日下午会同超果村委干部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14日上午吉安市水利局也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

  杜吉平说,水坑范围不属于采砂管理范围,溺水地方不是采砂造成。对此,水利局尽到了警示的职责。此次事故属意外事件,河道采砂及管理部门不存在过错。死难者亲属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家】

  家庭监护负主责

  据吉安县民警分析,溺水事件事发地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水库、溪流、池塘以及赣江河道等,溺水死亡人员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中农村孩子及留守儿童占多数。从溺水时间上看,大多在高温酷暑的下午。

  其实,吉安县当地小学也曾开展过预防溺水工作,并鼓励互相监督,以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但是,此类溺亡事故依然难以避免。警方认为,主要原因不仅是孩子自身防范意识差,而且还有溺水处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监护人、家长疏于管教等原因。

  此类事故尽管让人悲痛,但作为涉事各方来说,首要的是对法律责任进行区分。

  南昌大学教授李光曼认为,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管教、保护的职责,由于疏于管教导致击成年的子女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责任;淘金船(或采砂船)破坏河床形成危险源,应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若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且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图余俊记者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