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专车出事故谁管赔偿 新兴服务未有明确身份

19.09.2015  13:56
原标题:滴滴专车出事故谁管赔偿 新兴服务未有明确身份

  原标题:滴滴专车出事故谁管赔偿 新兴服务未有明确身份

  罗先生在法院接受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 张蕾

  近日,一起滴滴专车司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将人们对这一新兴事物合法性的关注进一步转向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问题。法律人士表示,这种新兴服务在尚未有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对于司机和乘客来说,当中的风险不能不警惕。

  事发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的是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车后坐着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事故中,车后男子倒地受伤。经诊断,其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罗先生称当时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但骑车人说自己是绿灯通行。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幸好当时车上没有乘客。事发时他刚把一位客人送到机场,在从机场返回市中心等待接单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开庭 追加滴滴为共同被告

  去年8月,罗先生通过劳务公司招聘被派遣到滴滴专车任司机。他所驾驶的汽车则是由一家租车公司向“滴滴”提供的。在10日的庭审中,向“滴滴”提供涉案专车的租车公司缺席。但在之前的庭审中,租车公司曾向法庭表示,汽车尚在租赁期限内,一直由承租方占有使用,作为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租人也就是“滴滴”方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经罗先生申请,法庭追加了他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据劳务公司方面讲,他们算是罗先生的实际用人单位,“滴滴”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工资发放是通过第三方软件“财付通”发放的。“财付通系经通达公司申请,我们代为开通,其后台操作及源代码均由通达公司掌控。也就是说,派遣员工的实际管理及工资发放都是由通达公司独立完成的,只不过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形成用工关系。”为此,劳务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涉及追加被告的问题,10日的庭审未能进入实体审理。

  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据他所知,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作为资金池,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

  司机 “滴滴让我没安全感

  今年3月,在“滴滴”期间月收入轻松上万的罗先生提出了辞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因为“滴滴”处理这起事故的速度和方式令他失望。罗先生称,自己虽然是跟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运营管理却是由滴滴负责的。“‘滴滴’当初对我们进行培训时,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有一套流程的。根据培训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通知了‘滴滴’运营管理的负责人。但是之后,‘滴滴’不断更换人员来跟我对接这件事,却始终停留在了解情况的阶段,没有后续。” 罗先生表示,“滴滴”方面对于事故的后续处理表现得并不专业,“他们只是担心会不会影响公司的利益”,就连眼下的诉讼,“滴滴”方面也没有人来跟进。“事发后,‘滴滴’方面曾建议我,不以专车司机的身份参与诉讼。但车子不是我的,如果隐瞒身份,我解释不清。”罗先生认为,“滴滴”在事故后续处理中的表现让作为司机的他“很没安全感”。

  采访中,罗先生告诉记者,像他这种“人车分离”的“自营”模式只是滴滴专车经营模式的一种,据他了解,私家车“加盟”的模式在滴滴专车服务中占据更大的比例。

  诊断

  若属非法营运 可能面临保险拒赔

  目前,提供出行服务的APP平台并不止“滴滴”一家,经营模式大同小异。拿“滴滴”为例,专车、快车、顺风车是最主要的服务类型。根据“滴滴”的公开宣传,除专车服务“滴滴”会从中抽成外,快车和顺风车的收入都归车主所有,滴滴平台不收取费用。而对于乘客来说,这三种类型的差别只是体现在价格和服务的不同上。

  之前,此类服务的合法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今因为事故引发的诉讼,更让人们将目光投向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赔偿问题。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告诉记者,这种新兴事物,在尚未有明确身份的情况下,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也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像专车、快车服务,如果使用的是非营运的私家车进行收费营运,且不论营运行为是否合法,车辆一定是以家庭自用投保的。出险时,车辆如果是在从事载客行为,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于此类平台中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若如此,带车“加盟”的私家车主实际上面临着相当大的事故责任风险。鉴于赔偿能力的问题,事故的受害者也因此间接承担着无法顺利获得赔偿的风险。

  此外,在2014年8月,北京市交通委下发的《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运营提供便利的通知》明确指出,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目前,国家以及各地对于租赁车能否进行客运的问题还没有出台法律法规。因此,即便是由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派遣司机的“自营”模式,进行客运的合法性其实也是打问号的,同样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赵三平表示,虽然滴滴方面为了打消大家的疑虑,称拿出巨额资金设立基金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无法消除人们对风险担忧。

  APP平台提供者是否担责

  在有类似“滴滴”这样的APP叫车平台介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或者车上乘客受伤,是否能够追究叫车平台的责任?

  对此,赵三平分析说,如果是罗先生这种“人车分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若雇员是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叫车平台的经营者。

  若司机是所谓“加盟”性质的私家车车主呢?赵三平认为,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叫车平台显然已不是简单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一定是有利益在其中的,“而且作为组织者、管理者,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车平台上约来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个人认为叫车平台也应成为责任主体。尤其当涉及到违法经营的问题时,叫车平台更不能撇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