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掷火把封堵油库区获刑 自称保护公司财产

23.09.2014  13:22

去年7月14日,梁志某纠集多人携汽油瓶、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在中油王港石化公司库区门口(翻拍)。 通讯员供图

南都讯 记者周松柏 通讯员叶滢 自称保护公司财产,纠集多人携汽油瓶、酒精瓶等,堵在存储油、气等石化物品的库区,甚至投掷火把、打开气罐阀门相逼……昨日下午,茂名中院就茂名鑫龙公司国有资产处置过程危害公共安全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梁志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梁喜某等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四年至一年。

摆油桶掷火把堵库区大门

通报称,去年7月中旬,梁志某召集煽动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隆港公司)部分员工,密谋强行“控制”由茂名市国资委向法院申请解封的公司资产。

去年7月14日7时许,梁志某纠集多人将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在库区。接警到场的公安人员反复劝告,梁喜某等仍不肯转移易燃易爆物品离开危险区,而且与其他被告人向进入库区的工作人员投掷火把等易燃易爆物。当时,中油王港公司正常营业,油库、气库、化工库库存量约达7972吨。公安机关及时处置,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辩称保护资产属正当防卫

今年6月24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志某、梁喜某等严重危害库区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现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梁志某等曾对信宜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强烈异议,他们认为隆港公司的任何产权、股份不属于茂名市国资委,他们当天收回、保护的资产是隆港公司的。收回后,他们为了阻止公安等部门人员的入侵采取防卫措施,保卫属于他们所任职公司的合法资产,属于正当防卫。昨日,茂名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信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延伸

隆港公司属国资还是私企?

因为公司产权问题,隆港公司数名员工在网上频繁发帖称,茂名鑫龙公司旗下的隆港公司等六家企业是私有企业,国资委无权接管。

对此,茂名市国资委发表声明称,鑫龙公司及其旗下隆港公司等均应属于国资。1995年,原茂名市计委决定由其下属企业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司(简称能源公司)、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氨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鑫龙公司。时任市计委委派市计委公交科科长刘师某兼任鑫龙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3月,原市计委发文任命刘师某兼任鑫龙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经过多年建设,鑫龙公司拥有储油罐、储气罐及配套设施,万吨级油码头1个,土地271亩,海岸线460多米等固定资产。声明中介绍,1999年,刘师某利用任鑫龙公司总经理及代为保管多家公司公章的职权,以伪造股东决议形式,将鑫龙公司56%股权非法转让到自己与他人合股,并自任法人代表的私营企业———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如公司)名下。接着,以虚假诉讼形式侵占鑫龙公司40%的国有股份。

完成股权非法转让之后,刘师某将鑫龙公司以码头实物资产作价4500万元,注资入股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简称中油王港公司),使鑫龙公司持有中油王港公司90%股份。刘师某利用自己所控制私营企业为鑫龙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便,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下,又把鑫龙公司持有中油王港公司股份中的42%股份转让给私营企业隆港公司。同时,刘师某将中油王港公司另一股东王港石化储运公司(原计委下属国企,亦是刘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持有中油王港公司8.5%的股份,以同样方式转让隆港公司,最终使中油王港公司50.5%国有股(原始价值2525万元)非法转到隆港公司,使其一跃成为中油王港公司控股股东。经过精心谋划的系列股权非法转让,鑫龙公司及中油王港公司两家国有控股企业竟摇身变为私营控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