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望享受抚恤金 弋阳县民政局已依规每月发130元补助金

29.10.2014  11:12

  “我是革命烈士遗属,今年已71岁了,生活虽不算太困难,但我应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烈士遗属抚恤金待遇。近三四年来,我多次向县民政局等部门争取。这些部门也派人调查了我的身份,已证实我属于烈士遗属,可最终我只能从今年1月份起享受每月130元的生活补助,而未能享受到抚恤金待遇。”近日,弋阳县朱坑镇荷塘村老人叶木林向本栏目求助。

  已被相关部门认定“烈士遗属”身份的叶木林能否享受抚恤金待遇呢?10月10日至13日,记者就此进行调查核实。

  烈属身份属实,但不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规定

  据叶木林介绍,他的伯父叶国爱是红十军烈士,牺牲前未曾结婚生育,祖父遂将其过继给伯父当继子,并记载在家谱上。直到2013年年底,县民政局和镇政府调查了他的家谱后,才认定他的“烈士遗属”身份。今年8月,他只收到县民政局一次性发给他的8个月近1000元生活补助费,但始终拒绝他享受一年五六千元的抚恤金待遇。

  就叶木林所反映的情况,朱坑镇民政所所长尹桂荣表示基本属实。她向记者介绍,2013年3月,叶木林才正式递交有关烈士子女身份认定的申报材料,当时他并未能提供包括家谱在内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其为烈士子女。根据他的实际情况,镇政府多次主动与县民政局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可将家谱作为证据材料进行申报。之后根据收集到的家谱资料,民政局于2013年12月正式审批通过,今年1月份起叶木林开始享受每月130元生活补助金。

  叶木林如实告诉记者,他腿脚微残,今年8月份还补办到了残疾证,作为残疾人的烈士子女更应享受到抚恤金待遇。

  对此,弋阳县民政局优抚股负责人周黎翻出相关政策文件材料,并向记者介绍说,2004年由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才符合发放定期抚恤金条件。而叶木林目前持有的残疾证是今年补办的,显然是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享受2004年出台并执行的政策规定。按照省民政厅于2012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部分烈士子女普查、身份认定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2012年3月1日以后批准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发放。因此,此事县民政局是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的,不存在违规操作。

  民政局承诺可结合实情予以补发困难补助金

  采访中,弋阳县民政局及朱坑镇政府干部均向记者表示,叶木林对政策规定不太了解,使其对抚恤金发放工作产生不满情绪。他们将专程上门向其作解说工作,如他确实存在生活困难,民政局和镇政府将协助其申请有关烈士子女生活困难补助金待遇。

  10月15日,县民政局及朱坑镇政府已派干部专程上门向叶木林解释相关政策规定,并向他承诺,将结合他的实际生活状况,协助其申请烈士子生活困难补助,民政部门将依规予以发放。

  江西日报记者 童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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