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烟头”引事端 5少年为“消气”获刑罚

05.06.2014  12:55

    新华网江西频道6月5日电(万云洁 汪小娟)五名尚未成年的在校中学生,因平日与被害人有些口角,一日夜晚相遇竟发生斗殴,并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日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三年。

    这五被告人分别是李奇、洪旭、戴兵、郑杰、方明(均为化名)他们出生于1996年至1998年之间,年龄相仿,都居住在同一个县城,他们的父母都常年在外地打工,平时五人常结伴玩耍,关系较好,与同校学生黄俊等素有矛盾。

    2013年6月30日傍晚,洪旭和李奇在县城“一河两岸”的沿人行道上闲逛,路过名叫“外滩国际”居民小区路口时,看见挂着书有“小天鹅艺术团”横幅的一个团队正在表演,便走上前观看。被害人黄俊等六名同学也在观看表演。当他们看见李奇等两人时,眼前闪现了许多与之不快的细节,便气不打一处来。

    黄俊心想自己有六人在,而对方只有两人,便仗着人多,将手里的一个烟头扔在了洪旭身上。洪旭看见是黄俊所为,非常生气,但当时自己与李奇两人,便冲着黄俊骂了几句转身离开。黄俊见他们不敢对自己怎么样,很是得意,看见对方要走开,还邀同伴跟了上去,随后对洪旭和李奇进行殴打。正在此时,戴兵、郑杰、方明正好经过此处,看见自己的好友正被殴打,便一起冲上前去帮忙。

    黄俊等六人见对方有帮手来了,纷纷逃离,没来得及逃开的黄俊,被洪旭等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当黄俊被打得躺在地上不动弹时,洪旭等人觉得解了气,欲离开时,被接到报案的派出所民警逮个正着。经鉴定,黄俊伤情为重伤。

    归案后,洪旭等五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他们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五名被告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他们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黄俊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