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控烟履约进一步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通知

07.03.2014  19:40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在控烟禁烟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办厅字〔2013〕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内开展加强控烟履约,进一步推进卫生计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卫生计生部门控烟履约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开展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创建工作,是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控烟履约领导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人。要进一步明确控烟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积极推进本地区控烟立法和执法,研究制定控烟履约工作规划,将其纳入常规工作。要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附件1)及其评分标准(附件2),将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全面纳入创建工作,不断加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内涵建设。

  二、明确职责,巩固加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创建效果

  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控烟履约工作和创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积极推进辖区内的控烟工作和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创建工作,制订控烟规划、禁烟制度,将控烟纳入单位常规工作。全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要在2014年8月底前达到国家卫计委制定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附件1)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标准》(附件2)。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场所吸烟,要完善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控烟监督和巡查队伍,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室内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全面禁止吸烟;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要有明显引导标识。

  各地要将创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纳入各单位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要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各医院要规范设立戒烟门诊,培训一批专兼职戒烟医生,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要结合创建卫生城市(镇)、文明城市、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工作,推进落实控烟履约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三、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控烟的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在开展日常控烟工作的同时,结合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科学知识,重点宣传《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和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持续深入开展大众传播活动,建立起稳定的宣传教育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配合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进行深度宣传报道,并加强与控烟社会组织合作,推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同时要主动帮助和支持其他部门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等,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

  (一)单位大门口、停车场等室外地点禁烟标志要醒目和规范,应设置24小时可见的灯箱式禁烟标志;

  (二)住院部大厅、门诊大厅、办公大楼等入口处,应24小时设置醒目、规范可移动或固定的禁烟标志牌,有供群众免费取阅的控烟宣传资料;住院部大厅、门诊大厅、办公大楼大厅室内、单位传达室、楼梯转角处、走廊、电梯楼梯、病房、会议室、厕所等处要张贴醒目、规范的禁烟标志;室内办公桌上应有醒目和规范的禁烟标志;

  (三)有一定数量和规划科学的吸烟区,吸烟区应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四面通风,设置24小时可见的灯箱式禁烟标志,有平面分布图,出入处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平面图导向),吸烟区周围有控烟宣传内容和氛围;

  (四)单位主要大楼的出、入处和食堂内应设置控烟相关知识等内容的宣传栏。单位有电子屏的应定期滚动播放控烟相关知识等内容;

  (五)单位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要佩带统一醒目的标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巡视,及时制止吸烟行为,并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控烟宣传和教育,积极参与营造本单位的无烟环境。

  四、加强督导,确保实现卫生计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和辖区内卫生计生系统禁烟工作的督导评估办法,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对控烟禁烟工作各项措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惩。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辖区内卫生计生机构禁烟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控烟履约和禁烟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开展无烟环境监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督导检查,要将无烟卫生计生机构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对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要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要将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工作纳入卫生计生机构评审、质量控制、执法监督等工作。要对尚未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委将采取省级督导、设区市交叉督导、第三方暗访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对全省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的督导、抽查和评估工作,并及时通报督导评估结果。确保控烟履约工作持续开展,努力实现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工作目标。

  附件:1.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

     2.无烟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