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被“煤油灯”23年,谁来担责?
“家里终于有电了,比中了大奖还高兴。”1991年,因为陈运弟家附近要上马一个名为“海日丽兴隆度假村”的项目(后因泡沫经济成为烂尾工程被拆除),他和家人被要求搬至他处,因拒绝搬迁,陈运弟家便被断了水电,这一断就是23年。(人民网5月18日)
如果不是因为媒介的爆料,陈运第一家或许还生活在“被煤油灯”时代。与一朝通电的光明重返对比,是一家“权益失明”的23年;失而复得的喜悦背后,是23年无从救济的事实。带泪的幸福感触,是毫无道理的来之不易,“比中了大奖还高兴”与其说一种真情流露,更应说一种无声的控诉。
即便是代表着公权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亦明文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不代表任何公权的行为,又凭什么如此肆意?!进而值得质疑的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谁人可以随意破坏电力设备?难道不知这可以入刑?
于民事权利而言,只要用电方没有存在恶意的拖欠电费等违约情况,供电公司不得停止供电,否则就不免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而供电公司“不知道是谁断的电,去找政府部门”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为供电公司负有修复电路、保障电力供应的责任,而对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追责。
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供电公司也不会无故选择性“违约”,这背后有着更多的质疑,甚至不免有权力寻租。不仅如此,强行挖树、故意伤害,显然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更需赔偿担责。更为严重的,在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以及故意伤害罪,而这些责任的承担,显然不能因为对方项目是否烂尾而选择性“失明”。
电的使用发明,标志人类进入电气时代,而持续23年的断水断电,只能印证出当地司法公正、权利救济亦退步回到了“煤油灯”时代。在电力复通的今天,我们希望道义的光明也能照耀到陈运弟一家,而这种道义,显然不应仅止步于电力复通,否则类似侵权也绝不会仅此一家。(文/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