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23.10.2014  10:06

      9月2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

 

      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会议要求,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会议认为,煤炭资源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目前,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实施,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既能让资源地区受益,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减少名目繁多的收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也可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推动科学发展。

 

      据了解,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签发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资源税掀开了税收史上新的一页。当时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合理地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实施分税制。

 

      会议还确定,鼓励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完善科教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创新、推动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