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和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4.03.2016  13:47

赣安监管煤字〔2016〕26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

复产验收和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和春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好复产前的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围绕瓦斯、水患、煤层自燃发火等重大灾害和矿井通风、瓦斯排放、提升运输、电器设备、采掘工作面支护等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认真制定复产期间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检,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停产停工采掘工作面积聚瓦斯排放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面、巷道支护情况,重点检查老空区等积水区是否查明及井下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人员提升设备完好情况和井下电器设备防隔爆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煤矿复产前的全员安全培训,培训不到位的不得上岗。煤矿自检合格后,按属地监管关系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严把复产验收关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所辖煤矿的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要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认真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复产验收工作,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通过一个,切实做到不安全不复产。凡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水患没有查清并得到有效消除、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井下使用木支护以及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情形的煤矿,一律不得允许其恢复生产;对因擅自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复产后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复产验收合格的煤矿,须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煤矿春季安全生产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复产后春季安全生产的监管,检查、督促煤矿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认真排查治理采、掘、机、运、通各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深入开展反“三违”等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特别是要针对去冬今春我省降水量偏大、地下水位偏高,以及部分煤矿井下仍未完全淘汰木支护、仍未实现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的实际情况,坚决将煤矿井下积水区未查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井下仍未完全淘汰木支护、仍未实现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等情形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凡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煤矿,要坚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煤矿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提请关闭。切实加强对继续停产停工煤矿的巡查监管力度,严防明停暗采,严厉打击擅自复产行为。加强对在建煤矿的监管,严防煤矿以改扩建名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