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6.11.2015  12:37






赣安监管办字〔2015〕101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生产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是反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指导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是“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煤矿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类技术基础资料(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储量报表、矿井水文分析报告、矿井水文物探报告、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瓦斯涌出量、涌水量、主要设备设施资料等)的本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为安全生产和抗灾救灾提供有力支持。所有技术图纸都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要求,严格按标准及时填绘、标注齐全。严格落实图纸审签制度,矿长、总工程师要对图纸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本人审签,并标注审签日期。

二、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的管理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管理。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将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加强日常管理,着力解决图纸资料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标注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资料完整、真实、可靠。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更新机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使其符合矿井实际。

三、逐级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基础资料档案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基础资料档案的重要意义,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以矿井为单位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省属煤矿)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梳理,理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的种类、内容,在年底前基本建立起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并不断完善、更新。

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2016年元月底前,统一将辖区内所有煤矿(含省属煤矿)的下列安全生产基础资料,以矿井为单位收集上报至省安监局:

(1)煤矿(矿井)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合格证的复印件;

(3)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复印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5)中介机构出具的用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

(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含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测定结果);

(7)现生产水平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的复印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应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提供);

(9)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矿井水患论证报告;

(10)新建、改扩建煤矿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文件;

(11)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按要求最近一次填绘的正规图纸);

(12)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图纸资料。

四、认真执行定期报备和及时更新制度

各类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简称“三图”)要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报备,其中,报送至设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一次,报送至省安监局每年一次;图纸报送工作由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煤矿因停产等原因不能定期进行资料交换的,应逐级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执行基础资料及时更新制度。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更新上报。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煤矿在向煤监机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应向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用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资料更新上报工作由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五、加大对煤矿图纸和相关基础资料的检查执法力度

各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煤矿图纸等相关基础资料随机抽查制度,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中存在问题的执法力度,发现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管理和图纸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图纸和超层越界开采等情节特别恶劣的煤矿,要根据安监总煤调〔2014〕80号文要求,依法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合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

联系人:黄安萍,联系电话:0791-85257298、85257233(传真),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煤矿(矿井)基本信息表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