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爱我家”租房遭遇“二房东” 南昌一市民押金被卷走

16.04.2014  01:05


图为我爱我家胜利广场店(记者陶望平 摄)

  今视网4月15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马贝贝)4月15日上午,南昌市民裘先生向今视网记者反映,他通过我爱我家房产中介租赁了一套房屋,没想到出租人是“二房东”,收取了他的押金后却找不着了。今视网记者介入后,经协商,我爱我家房产中介作出700元的赔偿,并免佣金为裘先生再租一套房。

   反映:在我爱我家租房被“二房东”卷走押金

  裘先生告诉今视网记者,去年11月26日,他通过我爱我家胜利广场店租了一套房,并支付了400元佣金。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房押金为1200元,房租800元/月,租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

  “签完合同后,出租人杨锐就没有再出现过,我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租的。”裘先生说,纳闷的是,今年4月5日,一陌生人找到他称其是房东,要求他支付下月的房租,还拿出了和杨锐签订的租房合同。这时,裘先生才发现与自己签租房合同的杨锐是“二房东”。

  由于来不及寻找新的住处,无奈之下,裘先生只好交了800元房租。裘先生说,房东鲁先生与“二房东”杨锐之间的租房合同显示,“二房东”杨锐向对方交了1600元押金。同时还约定,“未经甲方(房东)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如违约则须赔偿1600元。

  “房东说杨锐违约转租,不同意从杨锐所交的押金里拿出1200元退还给我。中介没有核实清楚杨锐发布的房屋出租信息,导致我造成损失。”为此,裘先生找到我爱我家中介讨说法。然而,对方只同意退还400元佣金。

   我爱我家:未核实房源信息存过错 赔偿700元

  4月15日上午,今视网记者陪同裘先生来到位于东湖区杨家厂99号1单元102室的我爱我家胜利广场店。该门店店长余健民表示,房东来中介登记房屋出租信息时,他们不会要求对方出示房产证,但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会要求房东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

  “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杨锐说房子是他父母的,而持有房产证的母亲人在外地,暂时提供不了房产证。”余健民认为杨锐有意诈骗,而这是他们未曾料到的。

  余健民坦承,作为中介,未核实清楚房屋出租方的信息,存在一定过错,愿意做出相应的赔偿。经现场协商,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中介我爱我家赔偿裘先生700元的损失,并免佣金为裘先生再租一套房。对此处理结果,裘先生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