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到底怎么收? 大伙都来提提意见!

06.12.2021  16:05

  物业费如何规范?停车位如何租售?近年来,物业服务行业与百姓住房息息相关,备受社会关注。12月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近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实习生毛旭辉

   关于业委会

   成员候选人由街办等审核公示

  根据修订草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须满足法定得票比例,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候补成员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经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

   关于物业管理

   鼓励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企业

  根据修订草案,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的平台,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约定物业费。采取包干制的,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费,盈亏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关于物业费

   未交付房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根据修订草案,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

  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用。

  转供水电气暖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电梯、转供电、供气、供暖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示。

   关于共用设施收入

   收益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根据修订草案,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不得侵害业主权益,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建账,应当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收益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关于停车

   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的,应当在预售时约定出售价格或者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利用作为停车位、储藏室的人防工程设施,可以以租赁方式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得出售、变相出售或者附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