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积极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为民生保障兜好底

12.12.2014  19:16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社会政策要托底”的要求,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作用(简称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近日,湖北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部门对我省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进行了完善。五部门联合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要点有四: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机制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目前,全省总规模约450万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至市、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二是完善启动条件。规定各地启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在设区市、恩施州、直管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4%之间,或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具体启动条件,由省物价局按年度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三是合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将计算补贴标准的依据由CPI调整为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四是加强补贴资金保障。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临时多渠道筹集,改为统一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确保补贴能够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