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物管协会胜利了,电梯乘用者维权还在路上

08.05.2015  11:39

  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正式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5月6日《新京报》)

  去年5月,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把物业列为电梯事故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即出现电梯伤人事故,物业先陪。这一改革试点,赢得民众一片喝彩。然而,在5月送交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物管先陪”的条款被删除。

  广东政府文件规定“物管”作为电梯事故的第一追责方,体现了行政善意。可是,物管协会不愿坐以待毙,他们四处奔走,八方喊冤,并向法律界人士请教,终于找了解救秘方——他们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备案审查建议,理由是广东的地方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全国层面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当出现电梯事故或者故障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

  现在广东想通过立法,一刀切地让“物管先陪”,也就是说,发生电梯事故后,物业要第一时间赔付,然后再按具体情形追责。坦诚地讲,这也的确有不妥之处,比如发生电梯事故时,如果可以明确是厂家的责任,还要物管先陪,则有失妥当;再者,从《立法法》上看,地方法规也确实不能与上位法冲突,物管协会的主张也应得到重视,这是广东地方法规审议稿删除“物管先赔”的主要原因。

  物管协会胜利了,电梯乘用者维权还在路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发生电梯事故要先核定责任人,谁的责任谁担当!这个原则没有错,然而,在现实的窘境是,电梯事故的责任人很难划分——你说不清是物业管理不善,还是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受害的乘用人只能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自认倒霉。

  窃以为,法律层面短期内难以改变的窘境,不妨交给其他办法解决。比如,政府协调保险行业,开发一种电梯事故保险产品,让物管和电梯制造企业为电梯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为电梯事故受害人买单。再比如,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资金,或协调民间慈善机构成立电梯事故救助基金,以解燃电梯事故的眉之急。总之,别让电梯事故受害人的救急、维权堵在无责可追的困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