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出台

19.12.2014  19:5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精神,1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4〕64号)(以下简称为《方案》)。

  《方案》要求各地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残疾人共享我省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方案》明确了三项重点任务。一是提高普及水平,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逐步建立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设区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人口较多的县特殊教育学校建立高中部。二是加强条件保障。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推动随班就读人数较多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资源教室。推动设区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源中心。三是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三年内完成对全体特殊教育师资的省级培训。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方案》明确了六项举措。一是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二是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到2016年底,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应普遍开展学龄前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康复。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所属特殊教育学校须举办高中部。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选取办学条件较好的县(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高中阶段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内增设特殊教育学院。三是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4年起,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到2016年达到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安排5%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四是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特殊学校建设项目。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对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五是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各市、县(区)要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对于随班就读学校,也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数,配足配齐教职工。各地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体系。六是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落实课程教材体系要求。改革教育教学方法。

  《方案》要求各地加强特殊教育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计划实施。加强督导评估,确保完成计划。省有关部门将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