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特点妥善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

24.02.2014  18:53

 

●突发公共环境事件中的环境问题往往是长期存在、发展和积累而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老问题,有些早已成为社会热点。相对于一般事故性突发环境事件的急性暴发,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具有慢性特质,少了偶发性,多了事前外在表现,增加了事前防范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当今这个开放的社会系统中,突发公共事件可借助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快速传播和发酵,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可能造成巨大的公共损失、公众心理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等。
      ●要通过深刻分析和透彻理解其本质特点,充分意识到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发展的快速性、演变的复杂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处置的艰巨性,要注意环境事件向突发性安全、卫生事件蔓延的趋势,警惕其向社会群体性事件演变。
      ●突发公共事件的复杂性特征决定其只能由、也必须由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开展联动合作。因此,不管何种性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事件处置应对角度,各地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一提到环境应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事故状态下或者企业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事实上,当前环境突发事件的内容不仅如此,环境应急管理内涵也应有所拓展。
      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如安徽、江苏、浙江、陕西等多地接连发生儿童血铅事件,厦门、大连、宁波等地不断涌现PX风波以及什邡、启东等地暴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究竟应该定性为环境事件还是安全、卫生或治安等事件?似乎很难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清晰界定。

  例如,2013年9月,浙江温州乐清市发生20多名小学生突流鼻血事件,经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评估报告认定为“校内教室中甲醛超标及学校周边工厂排放的有害物质空气所致”,5名责任人被停职检查。期间外界有很多疑问,其中包括:这一事件究竟是该由环保部门还是卫生部门负责。

  不可否认,这些事件都或多或少地和环境有关。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近年来频发的类似因环境问题引发全社会关注或演变成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件,符合其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但为了突出其公共性特质,应该称之为突发公共环境事件。

  不管这些突发公共环境事件的发展过程和结果如何,均应纳入环境应急管理范畴。应按照《预案》规定,提前预防、及时响应、妥善处置。但此类事件又不同于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在防范、处置和善后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

  突发公共环境事件有什么特点?

  笔者认为,突发公共环境事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发生、发展更具有可预见性。突发公共环境事件中的环境问题往往是长期存在、发展和积累而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老问题,有些早已成为社会热点。相对于一般事故性突发环境事件的急性暴发,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具有慢性特质,少了偶发性,多了事前外在表现,增加了事前防范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根据环保部门统计,突发环境事件大多数是由于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和企业排污引起的。相对其单纯性、局部性特点,突发公共环境事件不只涉及单一的环境因素,更多的是与安全、卫生等纠结不清的社会公共问题,在影响对象、范围、程度方面更具有公共性特质。

  三是背后因素更为复杂。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可能涉及更多的行业与领域,环境问题很可能只是表面现象,或成为事件发展的催化剂和暴发的导火索,内在具有更深刻的社会背景、更错综的社会关系和更复杂的社会矛盾。有些事件在发展过程中甚至已经超出了环境范畴,正向更复杂方面演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妥善处置的难度。

  四是后果危害性更大。突发公共环境事件的累积性、隐蔽性、持续性和灾难性特点造成其危害和后果的范围更广、对象更多、程度更大、代价更高。如地下水污染、儿童血铅、癌症村等问题集中暴发出来时,往往已经造成了无法逆转的伤害,代价巨大。尤其在当今这个开放的社会系统中,突发公共事件可借助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快速传播和发酵,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可能造成巨大的公共损失、公众心理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等。

  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处置面临什么问题?

  遗憾的是,在很多地区,有关部门应对突发公共环境事件的能力仍显不足。

  一是意识认识不够。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将工作重点或者主要精力放在感受最直观、利益最直接、处置效果最明显的事故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上,对具有一定滞后性和欺骗性的公共环境事件重视不够,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普遍存在。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按照突发事件要求开展应急管理,事发后也是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快速平息事件,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重视,更没有研究、总结经验教训。

  二是管理处置混乱。突发公共环境事件成因复杂,涉及环保、安全、卫生、宣传等多方面,很难区分主次、明确责任,导致相关部门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易出现事前无人问津、事发相互观望、事后相互推诿的情况。就目前情况来看,环保部门独自背负责任的情况为数不少。

  三是技术支持手段不足。现有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相应的内容不完善、不适用。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演练、环境风险防范与隐患排查等主要关注和针对事故性突发环境事件,对于此类突发公共环境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等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没有明确将其纳入应急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范畴,总体上缺乏相应的防范、处置标准和规范指导。可以说,目前各地应急管理“一案三制”体系存在很大漏洞,缺乏对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内容。

  遭遇突发公共环境事件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要妥善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第一,思想上要重视,包含“认得清、看得透、站得高”3个层面。一是概念认得清。要认真学习领会《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对突发公共环境事件的概念和内容要有清晰而统一的认知。遇到这类事件要明确谁来管、怎么管。

  二是性质看得透。要通过深刻分析和透彻理解其本质特点,充分意识到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发展的快速性、演变的复杂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处置的艰巨性。要注意环境事件向突发性安全、卫生事件漫延的趋势,警惕其向社会群体性事件演变。

  三是高度站得高。各地应本着改善环境民生、维护环境权益的执政理念,将妥善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上升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行常态化管理,避免事件发生之后被动应对。

  第二,责任要明确。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而且突发公共事件复杂性特征决定其只能由、也必须由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联动合作。因此,不管何种性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事件处置应对角度,各地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二是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环境管理职能的履行者,要正视自己的职责,对于环境问题绝不能装聋作哑,要敢出声、更要敢出手;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积极应对环保工作多元化引起的机制体制问题和矛盾,绝不能越位代替政府或其他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明确其他职能部门的承担责任。确定各职能单位的责任明细,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落实到位。如环保部门负责查找污染源和开展环境监测,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卫生部门负责健康检查与救治,宣传部门负责权威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等。

  第三,处置要有针对性。首先,预防上有针对性。根据此类事件的特点,政府部门在预防措施上应多关注环境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环境诉求,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和缓解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并保持通畅、透明的社会信息公开途径。

  其次,在处置上要及时果断,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用单纯的环保眼光去看待和用单一环保手段去处置。要重视公共环境事件发展、演变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变化,必要时借助“两高”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网络谣言等的司法解释,采取强制手段应对。

  以江苏省响水县化工园工厂爆炸谣言引发万人逃亡事件为例,如果事件发生前当地居民长期反映的刺激性气味等突出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所在园区的环境事故得到根本消除,政府部门及时辟谣并公布令人信服的调查信息和监测数据;如果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门及时疏导交通、公安部门有效维持秩序,一个谣言造成万人逃跑、4人死亡的惨剧完全可以避免。当地群众事后的悲观、不信任观念也可以得到根本扭转。当然,这些工作需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