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港澳高速“7.22”特重大客车燃烧案两人获无期
中新社河南信阳12月27日电 (董飞)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2011年发生于该省境内的卧铺大客车燃烧致42名乘客遇难事故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五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六年。
2011年7月22日3时53分,一辆由山东省威海市开往湖省长沙市的卧铺大客车,在京港澳高速河南信阳市段突然起火,事故共造成42人遇难。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中国国务院曾在事发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调查事故原因。经调查,原因系事故车上非法携带、运输的易燃化工产品引发大火所致。多名相关责任人随即被警方控制。
事隔两年有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对外通报称,经该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立良经营管理的山东省淄博市汇昌石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和淄博市佳泽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偶氮二异庚腈过程中违反规定,在产品上未粘贴危险化学品标签,未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采用火车、大巴、快递等运输方式。
“2011年7月21日10时许,汇昌公司工作人员张辉(已死亡)在威海时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开往长沙的鲁K08596长途客车,后张辉又让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当鲁K08596客车到达后,一起堆放在客车车箱后部。”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车核定载客35人,行至山东省菏泽市境内时已超载至47人。2011年22日3时40分许,该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处,因偶氮二异庚腈在不符合危险品包装,运输的环境中长时间挤压、摩擦,受热分解,发生爆燃,致42人遇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立论作为危险化学品公司司机,明知客车运输偶氮二异庚腈会发生爆燃的危害后果,却还是由张辉带上公共汽车;被告人杨立良作为危险化学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放任公司员工违规运输偶氮二异庚腈,导致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事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判处两人无期徒刑。
其他5名被告人因履行检查不力,疏于监管,获两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