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发表声明驳斥有关“公民提名”的谬误

06.04.2015  18:09

  资料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中新社发 侯宇 摄

      中新社香港4月5日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5日发表声明指,近来有人说“提名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理解为“公民提名”,这是“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是违反《基本法》的。特区立法会有的议员如果继续坚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违反《基本法》而为之,就是为了出难题而出难题,结果只会在2017年剥夺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

 

 就近日有言论指草拟《基本法》时,曾经有人提出“公民提名”的概念,梁振英5日回应说,自己4日在《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研讨会致辞时指出:在《基本法》草拟期间,1988年的《征求意见稿》罗列了五个行政长官产生方案,在两个普选行政长官方案中,都没有公民提名,其他三个非普选方案也没有公民提名。

  1990年4月4日《基本法》最后通过和颁布时,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梁振英指,如果有人说,当年草拟《基本法》时也曾经提出“公民提名”,这恰恰说明“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员会提名”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广泛咨询后,最后把“提名委员会提名”写入《基本法》。因此,近来有人说“提名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理解为“公民提名”,“正正就是我昨日在演辞中所指的‘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是违反《基本法》的。”

  梁振英还说,去年,有立法会议员坚持普选行政长官,“公民提名”必不可少。如果这些议员今日仍然继续坚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违反《基本法》而为之,就是为了出难题而出难题,结果只会在2017年剥夺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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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