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告御状真相:中央不信地方 百姓只信皇帝

21.09.2015  12:43

  中国人对“青天老爷”总有一种特殊的情结,而“老爷”常有,“青天”却不易见。在千百年来官民对立的紧张下,遥远的“皇帝”往往成为一般人心中最后可信赖的仲裁,最后的“青天”。清朝嘉庆帝对待民间词讼,常用“覆盆之冤”这句成语。所谓覆盆之冤,是借阳光照不进倒放的盆子里头的形象,来譬喻真情被遮蔽、冤枉无处申述,而皇帝自认为就是那一束照亮黑暗的强光。“进京告状”成了底层小民伸冤求公道的最后指盼,而统治者也仿佛给臣民开启了一条可以“直达青天之上”的梯道。所以长久以来,像“杨乃武与小白菜”这样洗冤成功的传奇在民间传颂不绝。李典蓉博士的专著《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依据台北故宫档案,系统研究了有清一代的京控制度,她告诉我们的历史,却没有多少“沉冤昭雪”、“得见天日”的大团圆气氛,真相只是在“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员,百姓不信任地方官员,地方官员也不信任百姓的循环里,百姓只好相信皇帝”这样一个充满了无奈和无趣的故事。

  从“叩阍”到“京控”:“告御状”的传统

  所谓“进京告御状”,有着悠久传统。《周礼》就有“肺石听辞”、“路鼓之制”的说法。“路鼓”后来演变为“挝登闻鼓”、“鸣冤鼓”、“上表投书”、“邀车驾”等等,容或形式不同,秦汉以降各朝允许小民上诉的渠道还都是有的。明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使不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沮告者死”。到了清朝,登闻鼓设于右长安门外,后移入通政司,别置鼓厅。电影《让子弹飞》里,鹅城县衙门前那一口硕大的鸣冤鼓,经年未用而绕满了藤枝,但一旦被叩响,就可能为“沉冤大白”的前奏,而这已经是在“共和”了的民国。可以想见,在有皇帝的年代,对有冤无处诉的百姓来说,亲叩登闻鼓、让冤情直达天听、赢得上位者的公正裁决,是怎样一种祈望与蛊惑……

  历代流变的“告御状”形式,习惯上被统称为“叩阍”,意即直接跪拜宫门或叩谒皇帝。而“京控”作为系统化的审理制度,是在前者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逐渐常态化。对这两个古代法律术语,《清史稿·刑法志》是这样定义的: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

  简单说来,小民“击登闻鼓”或是邀车驾为“叩阍”,发生地点可在京城,也可在皇帝出巡途中;至京师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等处投递呈词,则曰“京控”。李典蓉发现,在明末清初,“京控”这样的名词尚未广泛出现。“幽幽宫门深几许”,乡野小民见官尚难乎其难,进京叩谒九五之尊,又谈何容易?于是乎,趁圣驾出走深宫、巡游民间之际“邀车驾”,俗称拦驾告状,就成为了胆大气盛者铤而走险的一招。但这实在不是一件轻易的事:

  凡冤狱不得直于本省官长,则部控,又不能直,乃叩阍。然叩阍极难,其人须伏于沟,身至垢秽,俟驾过后,乃手擎状,扬其声曰冤枉。如卫士闻之,实时捉得,将状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

  如果从“叩阍”成功率来算,生活在康熙朝的百姓可能算是相对幸运的。众所周知,康熙曾六下江南,又常北至热河秋狝,百姓叩阍的机会不少。而且康熙素来勤政,记性又好,一次巡幸五台山,有一人叩阍,皇帝喝止了正欲驱逐的侍卫,回想起曾见过此人,道出其籍贯姓名及上次呈控的内容。臣下一问,居然和皇帝所说一一相符。康熙对叩阍尚属宽容,且勤于批审,但这样的皇帝并不多见。如李典蓉指出,“这并非生成于制度,而是依赖皇帝本身的能力”,实难以为继。就算勤政不输祖父的乾隆,一生多次出巡,但他对沿途叩阍者就缺少耐心,多将原告视作患了“疯症”、“痰症”的精神病人,打发了事。嘉道以后的皇帝,文采武功较诸康、乾均大为逊色,无论秋狝南下,次数剧减,小民一近帝舆的概率几近为零。

  清朝规定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凡词讼须自下而上陈告,先经州县衙门审断,不服,再向上司衙门(府、道、司、院)逐级上控,如越级控诉,即为越诉。京控是放在《大清会典·刑律》诉讼门中的“越诉”项里的,哪怕告实,也须罚“笞五十”。叩阍则不属于越诉,属直诉,与京控最大的不同是,妄奏照“冲突仪仗”问罪,判“杖一百,发近边充军”。屁股挨打,外加流刑,受罪实在也不小。乾隆中期后,对叩阍的量刑趋严,即使控实也有罪;相反京控得实却可能“免议”,即使出现诬告的情况,有时获罪也不重。再者,京控的定点投告让连京城门朝哪边开都摸不着边的小民有了方向,而叩阍则难免随机、临时、安全无保障等等弊端。具有充分“理性”的诉冤者,在选择上诉途径时越来越倾向于京控,而不是叩阍。

  根据李典蓉搜集的清代叩阍案例,顺康朝即占一半,嘉庆朝后渐少,也基本上在这一时期,京控成为一种常规运行制度。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为受理的机关,对京控案有奏交、咨交、驳回三种处理方式。一旦受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奏交或咨交案件,前者须向皇帝具奏,再发督抚衙门审办,后者则直接发回原省交督抚办理。地方督抚分奏咨案件限期办案,每半年结算一次,将审理结果汇奏呈览。刑部则负责复核地方审理的京控案,奏请皇帝最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