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5楼坠下砸伤路人 狗主人被判赔偿12万余元

25.06.2014  18:02

本报新余讯 信息日报记者何琪报道:新余市渝水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两起涉狗案件,其中一起是一条狗从5楼跳下,砸中一骑摩托车的人致其九级伤残,狗的饲养人被判赔121100.97元。另一起是一条宠物狗被车压死,判车辆投保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天降宠物狗路人被砸伤

2013年4月26日7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新余城南周家菜市场附近时,被一条从5楼跳下来的宠物狗砸中,人车一起摔倒在地,导致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腰1椎体左侧横突撕脱性骨折、颜面部外伤、腰3~4椎间盘损伤。王某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33141.34元。后经法医鉴定,王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花费鉴定费900元。因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狗的饲养人陈某某、陈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29764.24元。

渝水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被从5楼跳下的狗砸伤,陈某某、陈某作为该狗的饲养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121100.97元。

车压死泰迪狗保险公司也要赔

2013年12月7日,朱某某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其中,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朱某某驾车从新余市某某公司院内出来到了院外路上时,因没有注意将张某饲养的一条泰迪犬压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报险,新余市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为交通事故,由朱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民警组织调解,由朱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损失费3000元。后朱某某多次找投保公司协商理赔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6月23日,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张某所饲养的泰迪犬约5个月大小,市场价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因交通事故而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应不承担诉讼费。由于新余市某财产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标准理赔,所以此案诉讼费应由该公司承担。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朱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