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将人咬伤 法院判原主人担责赔偿

21.02.2014  18:30

  2013年3月的一天,唐某在张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被一只没有拴着绳的狗咬伤左腿,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唐某认为,此狗由张某喂养,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00余元。开庭时,张某表示2010年其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此后不再喂养,但该狗时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动。他认为,该狗已成为野狗,不应该由他来赔偿唐某。

  法院认为,唐某被狗咬伤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表示曾是该狗的饲养人,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可以认定张某仍是该狗的饲养及管理人;即使张某曾放弃饲养该狗,但在放弃饲养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张某仍应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余元。(裴晓兰)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