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句“狗庭长”就该被拘15天罚3万?

27.07.2017  09:44

    一村官因不满法院判决,发短信辱骂承办法官“狗庭长”。7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民事诉讼,对村官赵进才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3万元。(7月24日《贵阳晚报》)

  因不满遗产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这名村官酒后发短信骂一句承办法官为“狗庭长”的代价也太大了,不仅被司法拘留15日,还并处罚款3万元。然而,大部分网友都认为对其处罚过重,司法机关有打击报复之嫌。笔者认为,法院作为拥有司法裁量权的公权机关,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地裁决,才能让民众心服口服;而不能任性地滥用公权,为了维护自身所谓的尊严和面子,就对当事人挟私打击报复。

  这名村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遗产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满,或许他认为承办法官办案不公,于是酒后用手机编发短信辱骂了承办法官。此举纯粹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村官肯定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对其处罚必须有法可依,才能经得起推敲,才不会留下涉嫌打击报复的口实。法院对村官“拘留15天罚款3万”的处罚,一方面,可能是为了维护司法人员的尊严或面子;另一方面,也是想“杀鸡给猴看”,警示其他当事人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然而,这种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院依据的就是这一法律条款。

  毋庸置疑,村官发短信骂承办法官“狗庭长”,的确是一种侮辱行为。但发短信是“一对一”,并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或法庭上进行辱骂,可以说除了导致承办法官心情不悦外,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至于之后承办法官将辱骂短信作为证据公开后,在客观上对当事法官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应该与村官没有多大关系。因此,村官发短信辱骂承办法官的行为,影响范围极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其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少量的罚款予以警戒就可以了。而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显然是过重了,也难以洗脱法院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此外,法院承办法官作为“受害方”,因有相关的利益牵连,法院按理说应该进行回避,由其他司法机关对村官作出处罚。然而,法院不但没有采取回避措施,还“加重”对村官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这样涉嫌滥用公权的行为,分明不是真正在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而是为了维护自家工作人员的利益和所谓的司法尊严,任性做出了枉法裁判,由此受到广大网友和公众的质疑也就不奇怪了。

  司法机关处理每一个案件,必须公平、公正,有法可依,特别是涉及司法机关自身利益的案件,裁决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徇私舞弊,更不能对当事人实施打击报复。村官发短信骂句“狗庭长”就被拘留15天罚款3万,是涉嫌滥用公权的恶果,对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公信力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做出这种处罚的法官,笔者忍不住也想骂一句。想想还是算了吧,笔者可不想也被“拘留15天罚款3万元”。

  文/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