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独生子女费每月20元 市民盼提高标准

10.01.2016  09:26

  江西从2013年开始,将独生子女费从每月4元涨到了20元。但在2014年,各地还在呼吁独生子女费应该顺应形势涨涨。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进行了改变。这意味着,从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政策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继续实施。也就是说,在计生法修改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广大夫妇仍享受原有的奖励和扶助。

  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相比上个世纪80年代的每月4元独生子女费,很多过来人记忆深刻,而即便现在江西已调整到每月20元,但独生子女费却越来越少被人提起。

  独生子女费,或许成为几代人的回忆。

   我省最早于1979年以“儿童保健费”名义发

  据介绍,“独生子女费”全称为“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对夫妇“只生一个好”的奖励,早在1979年便出现在个别省市。北京算得上先行者,从1979年起,北京奖励独生子女家庭每月5元,由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直至孩子14周岁。同年采取类似方案的还有江西省及上海市,只不过这一数字是4元。

  “自1979年起,江西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发给儿童保健费,每月4元。”据介绍,这每月4元钱的独生子女费,按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属企业职工的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属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的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之后的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其中“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表述,意味着从这一年开始,独生子女费在全国实施。

  而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北京等地的独生子女费开始从5元调到10元,上海等一些省市甚至调得更高,但江西依旧还是执行每月4元,直到2013年。

  “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全省城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居民可受益。”据介绍,这一规定当时是由省人口计生委与省财政厅、人社厅联合下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