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电讯:狱务公开到底才能杜绝“变相越狱”
为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司法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意见》公开的内容包括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以及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等23项信息。(4月7日中国新闻网)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按规定,减刑、假释必须由监狱考察呈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还要经过诸多公示程序。但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一段时间以来,“到点减刑”“保而不医”“提钱出笼”等“变相越狱”事件频频上演。根据媒体报道,全国法院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变相越狱”危害多多。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所称,好不容易查处的“老虎苍蝇”,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假释,甚至轻松“越狱”,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唯有最大限度地杜绝违法减刑、假释的存在,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事实上,从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防治司法腐败的改革措施,中央政法系统各单位也分别发出实施办法并开展专项督查;到2015年司法部出台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意见,全面深化狱务公开,所做的都是这些工作。司法部此次《意见》的下发,更是明确了狱务公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但不得不说,唯有严抓到底的狱务公开,才能杜绝高墙内腐败,才能让减刑假释条件与程序公开积极效用最大化。原因很简单,一方面,以前广为流传的一句话是,“花钱请律师辩护,不如留着将来花到监狱里去”,也就是说,与通过法庭审判减刑相比,在监狱通过制造立功的方式减刑更为容易。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越狱经济链”的顽固与强大。而要想使《意见》的下发真正达到狱务公开“应公开尽公开”的预期目的,无疑还需相关方面的强力推进、严抓到底。另一方面,正如政务公开推行多年仍存在这样那样的暗角与暗箱一样,持续深化狱务公开势必需要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如何确保这一过程是一以贯之而非虎头蛇尾,考验着相关方面的智慧与耐心。
当然,也正如业内人士分析,全面深化狱务公开,要警惕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不公平。因此,既要打击非法越狱者,也要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实施司法救济。检视现实不难发现,这样的担忧并非多虑。根据《意见》,“要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但必须明确的是,狱务公开严抓到底的终极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变相越狱”的发生,斩断“越狱经济链”杜绝高墙内腐败,因此不能让“严抓严管”走向反面,让正常的司法救济被窄化,进而导致“误伤”的发生——这显然是有违《意见》下发的初衷,更和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改革的目的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