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率先出台全国首部旅游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

03.12.2019  03:12
  •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是打造江西旅游强省的法律重器
      江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旅游者权益保护高度重视。2019年2月省委批准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列为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确保项目,省政府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加快出台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让旅游者乐享旅游、放心消费。《条例》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进行整合强化,并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作出补充、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强调旅游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畅通旅游纠纷解决的渠道,形成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规范。《条例》的出台为实施江西省消费环境优化升级行动,全面推进江西全域旅游发展,发挥重大引领和推动作用。

      《条例》在全国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的法律制度
      旅游消费旅游购物引起的纠纷,如果得不到快速有效的处理,很容易被旅游者通过自媒体发布到网络上,甚至被发酵为重大的网络舆情,对旅游地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及时快速处理好旅游纠纷,既能有效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也可避免江西良好旅游形象受不良舆情影响。在总结婺源等地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实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者受旅行社诱导、欺骗购物的,也可以向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申请赔付。

      《条例》强化了对损害旅游者权益主要行为的治理措施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对旅游者反映强烈的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旅游价格欺诈、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等主要行为,有针对性的强化了治理措施,规定: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产品和服务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针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旅游新业态中涉及权益保护的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驾游、徒步游、研学旅行等旅游新业态快速兴起,旅游民宿、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兴经济体出现,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管理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条例》从规范经营的角度,突出了对旅游者在新兴旅游业态中的权益保护。一是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者并对选择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进行公布。二是从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三是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形式经营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并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四是承办研学旅行的旅行社,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