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去隔离点集中隔离 玉山一男子故意隐瞒行程被处罚

22.08.2022  13:03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错综复杂

  在众志成城携手抗疫的关键时刻

  居然有人故意隐瞒行程

  不按疫情防控规定报备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

  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

  对此情况

  玉山县公安局果断出手

  六都乡一男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事情是这样的

  本轮疫情防控工作中,玉山县六都乡按照上级部署,在全乡范围内摸排某景区等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信息。期间,该乡官仓边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辖区村民周某国情况异常,于是再三向其核实14天内的行程轨迹。面对工作人员的核实询问,周某国多次否认自己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后来,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周某国近日到过某景区旅游,遂将情况向乡政府报告,乡政府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经查明,2022年8月10日下午,周某国驾车到某景区,并在景区逗留了20分钟左右。因为不愿按规定去指定的疫情防控隔离点集中隔离,他就故意隐瞒行程。其行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给疫情防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目前,周某国因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玉山公安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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