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初:迟到免职,下回如何分解?

28.01.2014  17:01

  1月26日下午,南京纪委官方微博“钟山清风”发布微博称,在1月25日召开的全市城建城管环保工作动员大会上,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俞立新没有请假,而让人代开会并迟到,经核实,决定给予俞立新免职、通报批评的处理。(1月27日《扬子晚报》)

  眼下,从严治吏能得到民众的积极评价。管好干部,那不仅是民众对转变干部作风的期盼,亦是对公权力约束的一个期盼。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考虑,就提高行政执行力,提升行政效率,确实该对官场的庸懒散出重拳治之。基于此,干部迟到就被免职,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俞立新就是那只碰到了枪口上的出头鸟,冤亦不冤。

  在笔者看来,迟到就免职,无论是立此存照,还是杀鸡给猴看,枪打了出头鸟不难,难就难在下回如何分解?

  一来,迟到免职能够坚持多久?如果迟到免职只搞一次,虽说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只开了个头就煞了尾,总归是效用不大。迟到免职,可不要只是一阵风,不要只是三分钟的热情。

  二来,迟到免职“”到何级?常言道,律人容易律己难。市长一言,干部迟到说免职就免职。若哪一天比副局长级别更高的官员迟到,或者是市长自己迟到,又将作如何处理呢?总不能有人被免职,有人罚款,有人只是口头批评或自我批评了事吧,否则岂不太不公平了。

  三来,由个人主导的从严治吏,如何持续下去?因个人而主导的从严治吏,虽能在一段时间内红红火火,杀伤力十足,可是间一长,会不会出现人疲政竭,人走政息的情况呢?没有制度的约束,恐怕人家敬畏不敢迟到,那也只局限于某个主导者参加的会议。而这,对整个干部作风的转变作用有限。重典治吏之前,当有科学严明的制度予以规范,要法治不要人治。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都已有相关的党纪法规,只须在具体的执行环节多一些精细管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其中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就是说,从严治吏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切不可把基层公务员当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若干部可以随意打扮,老百姓的权益又当如何去保障呢?

  迟到免职,下回如何分解?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