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出台

31.07.2014  23:52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近日,省环保厅出台《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推进省直管县(市)环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县(市)先行先试,使试点县(市)环保部门享有与设区市环保部门同等的环保管理权限,实现省环保厅对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的全面直管,进一步促进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转变职能,增强活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率先建立起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县级环保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全省环保系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管理体制,试点县(市)环保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接受省环保厅的业务指导;二是扩大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环保局直接享有除跨县(市、区)之外的设区市环保部门所有权限,直接申报项目,直接上报规划,直接核定总量减排任务,直接发放证照,直接享有政策,直接申报资金项目,直接实行考核。
      《实施方案》提出了改革试点的支持措施:一是加强基础建设,使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尽快达到设区市级监管能力;二是加大经费支持,比照设区市标准统筹安排并适度倾斜;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对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正确履职能力;四是保障环境指标需求,对试点县(市)给予优先安排。
      《实施方案》决定成立省环保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处室负责此项工作。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中各项环保工作对接的方法步骤及工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并公布了省环保厅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将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和竣工项目验收(不含辐射类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等9项权限下放至试点县(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