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学:环保官员成污染企业“帮办”遗患无穷

20.12.2013  14:05

  11月21日,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北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副处长李秋民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李秋民职务犯罪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收到好处费后为污染企业卖力当“高参”。(12月19日《检察日报》)

  李秋民作为环保官员,掌握着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权,本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和千家万户的饮水安全把好关,但他却没能挡住金钱的诱惑,以至堕落成了污染企业“军师”和“帮办”:应该关闭的延津县某造纸厂,在收受其负责人常某人民币5万元之后继续生产;西平县某纸业公司的污水深度处理项目一直没有环保验收,在接受其负责人吕某2万元之后即“验收合格”…….颇为典型的,当属为南固现造纸厂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经历。本来,这家造纸厂规模小、污染严重,被省环保厅列入关闭名单,且已被安阳县环保局关停。为使企业能够得以恢复生产,造纸厂负责人张丽萍通过熟人找到李秋民,送上2万元人民币,他便为张指明了一条出路,让她将企业更名“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与安阳县新华造纸厂“合并”,共办一个排污许可证,注明“含二厂”。张丽萍如法炮制,李即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使该厂恢复生产,污水继续源源不断流向沟渠和大河。

  办案检察官从李秋民的犯罪行为中总结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渎职和受贿并存。一些企业为了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环保验收时顺利过关,送给李秋民好处,李秋民得到好处后,帮助企业办事,权钱交易明显,渎职受贿相伴而生。二是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犯意明显。李秋民收受好处后,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致使停产的企业继续生产。三是犯罪时间跨度长、涉案人员多。经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以来,李在担任河南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工作人员、副处长、规划财务处副处长期间,先后收受18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51.6万元。

  环保官员成为污染企业的“帮办”,危害是十分严重的。这是因为,环保部门在保护环境方面负有特殊责任,一旦个别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甚至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就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得青山绿水离我们越来越远。同时,也会损害环保部门的自身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进而使人民群众中失去对环保部门的信任感,乃至失去对改善环境的信心。

  生态环境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质量,也关系到国家上的前途和命运。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足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环保部门责任的重大。从现实情况看,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环保人员监管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等问题。李秋民就是滥权的典型,应该为环保人员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