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监测数据认可工作规定

30.06.2014  12:18

      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编写了《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进行认可的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遵照执行。
      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一条要求,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认可范围、申请认可所需材料、认可程序及技术认可、送检样品规定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环保各相关部门在认可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各自责任。通过对办理监测数据认可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认可工作所需材料、程序和要求,提高了认可工作效率,提升了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