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别想着借房产登记做公证生意

20.03.2014  10:40

  我国应实施对不动产的统一强制性登记制度,这将有效遏制一人拥有多套房产的现象,对反腐败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专家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只有经过公证的房产才受法律保护。(1月18日《法制晚报》)

  房产公证一般情况下是:遗嘱房产继承,或者说是房产权属不确定进行公证,而统一登记的房屋,产权属人、四址界线及面积非常清楚,这也要强制公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也就是说不论公证不公证其都是合法,有此凭证到哪都受到保护,其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明明有合法的依据,再叫权属者进行公证,难道公证的法律效力比《房屋所有权证》更有效?如果是更有效,哪干脆就不用房产证了,直接用公证书,岂不是更省事?

  房产证多一份公证并非油多不坏菜,最起码多出一本证,得进行收藏,而且在进行转让或者房屋用在其它用途时,又得经过公证环节进行办理,要多出很多事,增加不少的麻烦,尤其是,办理公证不是免费午餐,得花去不少的费用,这费哪费根本就没有个底,白白的多花一大笔钱。

  本来无须予以的服务,不需要办证的证书,非得要让人去办,其实质不是为了保护,而是节外生枝,利用房屋登记这一制度多创收。房屋登记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房产都去办公证,得收取多少公证费,此种送上门的生意一本万利,远远胜过其它。

  实行信房信息登记联网本来就不容易,一些人非常不太情愿,而如果是又另出新招,加上公证繁杂手续和收取费用,更让一些人找到不登记或者抵制登记的理由,或多或少起着阻碍的作用。

  实行住房信息登记联网,是一项新的事物,不仅要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且应着力的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能减则减,加快其的进程,尤其是在费用上更应力减,坚决杜绝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员就此搭车,多收费和巧立名目加收费,别让一些人将其成为做生意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