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设“食药警察”监管责任更为重大

31.03.2014  11:41

  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昨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对新京报记者确认了上述消息。(3月30日《广州日报》)

  目前食品监管的部门已经不少,又是工商、质检,又有食品和农业等等,从田间地头到食品出售都有不同的监管部门把关,而且还有食品安全委员会把总关,但是监管部门只是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拘留权和刑事侦查权。成立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专门从事食品犯罪案件查处,从原来的配合作战,变为直接参与,可以迅速出击提高效率,而且更为专业。专设“食药警察”机构,意味着食品监督战线又多了个新伙伴,阵营更为强势,但“食药警察”并非能完全替代监督部门的功能,大量的工作仍需从行政执法开始。

  食品中出现的问题大都是处于行政处罚范围,如街头巷尾出现烧烤假羊肉串;商店出现的过期食品;食品中含有农药和多添加剂行为,这些只要没有出现大的事故,一般情况下都由行政部门进行处之,即使是出现大的食品突发案件,在始发之初,首先介入的也应是监管部门,在弄清事实原委之后,再定夺是否动用“食药警察”。而要鉴别食品问题有无触犯刑法,是否提升到刑事面处之,就得认真的查,承担起责任,不然就会走偏。

  而从以往看,查处问题食品时不时听到“不归我管”,工商部门可以推说“对于市场在售的商品,只管产品外包装上是否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只要不是三无产品,他们就视同合格”;食品监督部门可以推说质量问题应找质检,而质检部门又推回去,推来推去“黄花菜都凉了”,错失了最佳打击伪劣食品良机。再则,部门监管的角度不一,制定的标准不一,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如,添加剂的问题,有的部门说过多,有的部门说适量无害,让人莫衷一是。

  现实中真正由公安部门出面处理的食品问题少之又少,设立“食药警察”机构,关键是要发挥效用,而如果仍然按原有的监管思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罚代法,即使是设立“食药警察”,食品监管的现状也未必能改观。

  设立“食药警察”机构,是对食品监管的高度重视,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并轨,刑事执法效率高不高,严不严,不仅在于“食药警察”,更在于监管部门的有所为,相对来说监管部门的责任更为重大。因而,监管部门应担当起责任,最大限度的运用法律这一利器,严厉打击各种食品违纪法行为,让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紧密吻合。而不能认为多了一个机构,多了一种依靠,减轻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