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正式发布

19.10.2018  14:21

     

      10月10日,省政府代省长易炼红签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发布《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该办法经2018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隐患的分级和判断标准、政府和部门职责、举报和奖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全面检查、专项排查、日常安全检查、承租承包管理、事故隐患处理、复查验收和信息管理。三是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检查规定、现场处理措施、恢复生产管理、信息和信用管理。四是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有10个方面的立法成果:一是将职业病的防范纳入事故隐患管理,体现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二是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和工作机制,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群众参与,村(居)民委员会负有报告职责,群众和从业人员有权举报;四是强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五是确定了事故隐患日常排查的主要方式,规定了事故隐患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上岗前检查的具体要求;六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了规定,明确了企业发包、租赁和共同使用建筑物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七是对企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规定了明确的步骤和要求,包括组织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八是对事故隐患的复查验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部门依法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九是厘清政府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十是加强了“互联网+监管”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应用,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企业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政府依托信息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下一步,省安监局和全省安监系统将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