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生产销售毒害孕产妇、婴幼儿假药等将重罚

19.11.2014  13:24

制图:张芳曼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8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近年来,借助现代生产技术手段与销售途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大量出现,案件量不断上升。据最高检统计,201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全国法院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5年之后,两高再次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打击力度。

新的司法解释共有17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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