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勋聪:生命以户籍定价,众生平等的伤疤

27.05.2015  12:01

  河南小伙王超杰青海打工为救落水工友献出年轻的生命,老父奔波维权多日施工方终于答应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异,并支付王家30万元补偿款,而包工头也将再支付20万元。(5月26日《郑州晚报》)

  王超杰赔偿不再涉及户口差异,这是一条能让人欣慰的消息,以平等的眼光看待生命,不管是其户籍为城市还是农村。打破户口限制,获取平等赔偿,万超杰老父奔波多日,可想而知老父所付出的艰辛。

  赔偿因户籍不同,生命以户籍定价早已不新鲜,此次王超杰事件再次将公众的眼光投向此类问题上,真正的焦点并不在于赔偿款的多寡,而在于因户籍差异导致的城乡居民权利上的不平等。

  为何会产生如此差异?

  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以刚过去的2014年为例,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892元,若依上述《解释》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差距达37万元。从数据上看,37万元的差距的确让人咋舌。

  从法律层面上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中规定的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还包括民事权利,既然如此,在面对死亡赔偿上,为何城乡之间会存在如此大的差距?死亡赔偿更多是对生者的一种抚慰,但生命的价值不应用金钱的尺度来衡量,但是在这样的差异下,容易给社会一个错误的观念:城里人的生命比农民的生命更值钱。在法律层面,城乡居民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得不到平等的对待,难道不是对《宪法》的亵渎吗?

  其次,赔偿标准为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这是否合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差异,农民收入远低于城市居民收入,并且差距仍在扩大,此为现阶段基本国情。但是,在社会资源的取得方面,医疗、教育、住房等,农民依然要与城市居民付出一样的代价。城市的发展为城镇居民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不管城镇化水平有多高,农村作为生存资料的生产基地,此性质不会改变。城市与农村都依赖于对方的发展,收入存在差异可以理解,但是收入的差距不应成为评判生命价值的标准。

  所有的矛头都指向户籍差异,其实,民众的指向是因户籍差异而导致基本权利上的差异,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权利享受上的平等,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