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14项举措助推“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

02.09.2015  19:06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检察院“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南昌市检察院组织各业务处室学习讨论,研究具体贯彻意见,并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形成14条具体落实举措,在全市两级院全面推行。主要如下:

组织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专项工作。指定专人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并引导取证机制,深化量刑建议和列席审委会制度,对生态环境领域量刑错误、使用缓刑不当、违法降档判决及时启动监督。

部署开展“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全市反贪部门围绕国土、矿产、能源、水利和林业等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重大生态修复、减灾和防灾、环境污染防治等省院方案规定的“四类”案件,集中查办一批有影响案件。

集中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从今年8月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全市反渎部门围绕环境监管失职、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六类”渎职侵权案件开展专项惩治活动。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反 贪、反渎部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近年来查办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同时,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成立专题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及情况通报。

探索建立民行检察联络员制度。在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建立民行检察联络员制度,积极延伸民行检察监督触角。

大力发挥民行检察工作职能。民行检察部门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办理工作,并通过争取法院支持,尝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将湾里梅岭检察室打造成“生态检察室”工作品牌。同时,探索在其它生态保护重点地区,设立“生态检察室”或者“生态检察工作站”,有效加强对山、水、林、矿产能源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制宣传、案件线索收集、纠纷调处。

从今年起每年9月,开展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举报线索专项宣传活动。由控申部门牵头,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业务部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在农村、社区、园区、林区、库区进行广泛宣传涉及生态领域犯罪线索举报宣传活动。

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收集与管理。对 外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通过媒体、舆论等各种渠道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线索收集和挖掘。对内由控申部门牵头,加强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之间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内案件线索的相互收集和流转。开通绿色通道,三天之内完成案件线索梳理、统计、研判、分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初查结果。

积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由侦监牵头,会同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业务部门全面推动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平台建设,会签合作文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线索发现、移送等制度。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保问题,在各业务部门抽调检察干警,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 点整治活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案件督办与跟踪。由案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及时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办理情况的指导。对重大影响的具体个案,由上述部门成立督办小组,对案件具体办理进行实时跟踪。

以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内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等典型案件为载体,开展外部联络和法制宣传。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三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参与相关司法活动或环节,提升专项监督活动的知晓度。

将贯彻省院专项监督活动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依法规范行使检察监督职权,公正严格司法。各检察业务部门(含预防部门)到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检察活动应当加强内部协调,提前制定工作计划,统一和行政执法单位对接,充分尊重对方工作和生产的正常开展。

大力营造“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氛围。全市两级院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特别是“两微”公众平台,广泛宣传生态检察及专项监督活动。市院政治部对全市宣传整体规划和指导,防止出现宣传的杂乱和无序。